目的。本指令取代 DCMA INST 8210.1/AFI 10-220_IP/ AR 95 - 20/NAVAIRINST 3710.1F、COMDTINST M13020.3、2007 年 3 月 1 日以及所有先前版本。它制定了涉及在飞机上执行的所有合同工作的飞行和地面操作的要求,其中本指令被纳入为合同要求,以及政府飞行代表 (GFR) 应遵循的程序。第 7 章制定了 GFR 应遵循的政策和程序,并未制定任何其他承包商要求。本指令描述了承包商的飞机飞行和地面操作程序(以下称为程序)的内容以及对这些程序的批准。它规定了此类批准的授权委托,无论服务隶属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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