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年 1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召开的会议上,提议对基金组织《协定》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受到了褒贬不一的评价。批评者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如何解读布雷顿森林体系最初的妥协方案——所谓的平价体系。一些人认为,当基金组织的主要成员国实行浮动汇率时,这一体系似乎就崩溃了,而牙买加最终通过使浮动合法化而“埋葬”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另一些人反对这种解释,他们指出,临时委员会继续支持“稳定但可调整”的汇率体系,而这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试图实现的目标。根据新的第四条,基金组织将使浮动合法化。但临时委员会实际上并不鼓励通过浮动汇率进行调整,或者只在极少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才鼓励这样做,而旧制度也允许通过平价调整来改变汇率。因此,认为牙买加容忍浮动似乎构成了对平价体系的根本背离,这种印象可能并不完全合理。委员会承认既成事实,但试图通过制定强调汇率稳定性而非灵活性的指导方针,使管理浮动“安全”。然而,必须承认,新的第四条甚至允许自由浮动,因为它容忍“成员国选择的其他汇率安排”(第条第 2 款)。这项新条款是美国人等支持灵活性的人和法国等希望尽可能坚持稳定平价的人之间的妥协。然而,每当提到浮动时,人们都会清楚地感觉到,浮动是指管理浮动,而不是自由浮动。管理浮动可以如此管理,使系统接近平价制度,因为平价一直被认为是可调整的。虽然以下几页主要涉及管理浮动的问题,但它们也将考虑国际流动性储备,因为除非我们采用自由浮动的国际支付系统,否则调整和流动性问题仍然是相互关联的,而这在定义上对官方国际储备毫无用处。我认为,接受拟议的新第四条将倾向于保留旧平价制度的一些主要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