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任何股份均未根据经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1933 年法案”)或美国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领土、属地或其他受其管辖的地区(包括波多黎各联邦)(“美国”)的证券法进行登记,且该等股份只能在遵守《1933 年法案》或任何州的证券法和其他此类证券法的情况下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随后在美国或向任何美国人(根据《1933 年法案》的 S 条例定义)或为其账户转让股份也适用某些限制,其中包括任何美国居民或任何根据美国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包括任何此类人在美国设立或组织的任何遗产)。投资者请注意下文“股份 - 股份赎回”中所述的适用于美国人的某些强制赎回条款。本基金尚未且不打算根据经修订的 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