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行观测应在航空气象站进行,观测时间和频率由成员国根据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的需要确定,同时充分考虑区域空中航行安排。特殊观测和其他非常规观测应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机场的例行观测应在每天的全天或部分时间内,每小时或每半小时进行一次,或根据飞机运行需要进行。当地面风、能见度、RVR、当前天气和/或云的例行观测之间发生特定变化时,必须进行特殊观测。这些特定变化在《技术规则》第 II 卷第 II 部分附录 3,2.3.2 中列出。这些观测结果以 METAR 或 SPECI 类型的编码报告形式在航空气象站之间进行国际交换。其他类型的报告仅适用于航空运营,应按照气象和机场当局共同确定的形式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