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直到最近几年,这种形式的 ADR 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工会部门。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章以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联邦劳动法为基本模式,制定了 EEOC 和联邦就业歧视法。但是,出于对强大的联邦反歧视机制的恐惧,国会妥协了,拒绝授予 NLRB 的停止和终止权力 9 或独立诉讼权给 EEOC。相反,它要求这个刚刚起步的机构尝试调解所有经调查并认定有理的指控。'0 因此,在私人、非正式争议解决系统通常局限于集体谈判环境的时代(实际上“ADR”一词尚未被创造出来),EEOC 的行政程序是在公共支持下利用一种 ADR 形式来快速和双方满意地解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