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承包商在第 5.1 点下的义务还应扩展到承包商在授予程序过程中表示将使用其来履行合同的公司(“适用性贷款”)。承包商不得声称这些公司或其适用性特征不再可供他使用。承包商有责任确保以合法充分的方式提供所声称的适用性特征,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公司强制执行这些特征;如果这对承包商来说不合理或不适合有效恢复可用性,则承包商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公司中创建所需的适用特性或更换另一家公司来采购至少等效的适当替代品。客户还可以根据公共合同授予条例第 47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执行期间更换第 1 句所指的另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