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6 月 2 日,美国贸易代表根据《1974 年贸易法修正案》(《贸易法》)第 301 条对奥地利《2020 年数字税法》(DST)展开调查。奥地利的数字税对在奥地利提供的数字广告服务的总收入征收 5% 的税。DST 仅适用于全球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7.5 亿欧元,且在奥地利的数字广告服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2500 万欧元的公司。在本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R) 介绍了其关于可诉性的调查结果。根据第 301 条可诉性的适用标准是奥地利的数字税是否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是否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如本报告所述,我们的调查表明,奥地利的数字服务税满足这一标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定数字服务税可诉诸法律,第 301 条将授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行动……以取消”数字服务税。1 如《联邦公报》启动调查的通知(启动通知)所述,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调查过程中关注了数字服务税的各个方面,包括数字服务税是否歧视美国公司,数字服务税是否作为税收政策不合理,以及数字服务税是否加重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启动通知要求公众就这些问题发表评论,来自包括公司、组织和政府在内的相关人士的 383 条评论已在公开档案中公布。2020 年 12 月 21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参加了与奥地利就数字服务税进行的直接政府间磋商。这些和其他调查步骤表明,奥地利的数字服务税歧视美国公司,不合理地违反国际税收原则,并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首先,我们的调查表明,奥地利的数字服务税歧视美国数字服务公司。这种歧视的主要机制是数字服务税的收入门槛,它使较小的公司(包括许多奥地利公司)免于纳税,同时为大量大型美国公司带来纳税义务。包括总理塞巴斯蒂安·库尔茨在内的奥地利政府最高层的声明表明,这种针对美国公司的行动是故意的。2018 年 12 月,奥地利总理库尔茨明确表示:“我们将在奥地利引入数字税……目的很明确:对那些在网上赚取巨额利润但几乎不纳税的公司征税,比如 Facebook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