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其自己的数字市场法案的标记作业被发现不足

欧盟关于 DMA“成功”的结论缺乏可信度,因为它远远没有达到通常认为评估如此重大且影响深远的立法变革的有效性所必需的全面成本效益分析。欧盟对其自己的数字市场法案作业发现不足的帖子首先出现在美国企业研究所 - AEI 上。

来源:美国进取研究所信息

4 月 28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对其大肆宣扬的 2022 年数字市场法案 (DMA) 的首次法定审查。根据该法案,提供 23 项核心平台服务(涵盖搜索、消息传递、身份匹配服务、应用商店、操作系统和数字市场)的 7 家公司(Alphabet、亚马逊、苹果、Booking.com、字节跳动、Meta 和微软)已被指定为“看门人”,必须遵守严格的事前监管义务。

这些公司因其规模和参与的数字市场的具体特征而被认为享有经济优势,但受到 DMA 条款的限制,无法在欧盟从事特定活动,因为担心它们可能利用其市场力量在该司法管辖区创建竞争力较低(或更“不公平”)的数字市场。 禁止的活动包括:

  • 自我偏好——在其平台上(例如,在搜索结果或市场中)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类似第三方产品更有利的排名;
  • 未经同意进行数据合并——未经同意将来自核心平台服务的个人数据与其任何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来源)的数据合并;
  • 反引导——防止商业用户(如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向客户推销自己的产品或在看门人平台之外签订合同;
  • 强制服务捆绑——要求用户订阅或注册附加服务(如身份识别服务或支付系统)作为使用核心平台服务的条件;
  • 防止卸载——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的软件或应用程序(如果他们愿意的话),前提是不损害操作系统的核心功能;
  • 使用非公开商业数据——使用商业用户在其平台上生成的私有数据来与相同的商业用户竞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