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掠夺逻辑

虽然我们高度评价“法治”和“有限国家”,但不幸的事实是,现代国家本身就是一条法律。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治理——被理解为旨在协调社会生活和调节冲突的一套机制——从人们发现自己生活在彼此邻近的那一刻起,就一直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持续特征。它绝不是一个抽象的类别,而是实现和平与繁荣的工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今天如此普遍的政治集权是每种治理形式所固有的。政治集权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国家是。

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并不代表早期政治组织形式的延续,而是16世纪以来欧洲一系列意识形态变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

对国家的反思通常集中在它的强制能力上,但真正有问题的——以及解释这种能力的——是它的制度自治:声称自己是法律的最终来源,而不承认任何高于它的权威。这种品质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通过法律的产生,它逐渐扩展到社会的其他部分,侵蚀其路径上的每一个机构——无论是财产、金钱、家庭、教会还是教育。

假定的国家连续性

在考虑状态之前,必须区分该术语的两种含义。在一般用法中,“国家”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有组织的政治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指的是希腊、罗马或封建国家。在其具体用途中,它指定了政治共同体的特定历史形式,其特征使其无法还原为任何早期形式。

当通用用途滑入专用用途时,就会出现问题,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国家”被视为秩序和公共生活的同义词——借用了城邦或统治等经典概念——因此“国家”作为法律和秩序的垄断被视为理所当然。

主权国家:自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