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退款,寻求豁免

作为税务从业者,我们非常习惯与非居民外国公司 (NRFC) 进行交易。我们定期协助外国和本地企业客户获得国税局 (BIR) 的税务裁决或条约减免确认,以便根据《国家国税法》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如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

作为税务从业者,我们非常习惯与非居民外国公司 (NRFC) 进行交易。我们定期协助外国和本地企业客户获得国税局 (BIR) 的税务裁决或条约减免确认,以便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税法》(“税法”)或适用的税收条约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

关于降低税率和免税的讨论几乎总是以纳税人的积极言论结束(与涉及税务调查的对话截然不同)。税务上诉法院 (CTA) 最近的一项裁决正是这样做的(CTA 案件编号 10710、10878 和 11065)。该案涉及一家菲律宾公司向其荷兰母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菲律宾和荷兰之间的税收协定,股息最初需缴纳 10% 的最终预扣税。然而,荷兰母公司随后向国税局提出退款要求,称从股息支付中预扣的税款被错误或非法预扣。

我的文章重点讨论向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导致豁免和退款的异常情况。荷兰母公司在请愿书中引用了税法第 32(B)(7)(a)(ii) 条,作为其在国税局未能就退款采取行动或拒绝退款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索赔的依据。该条款通常被称为主权豁免条款。母公司认为,其收到的股息根据税法规定可免征预扣税,因此有权获得退款,因为(1)股息构成外国政府挪威王国拥有和控制的金融机构在菲律宾投资取得的收入,以及(2)及时提出了行政和司法退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