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萨斯州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来防止“引证征税”

德克萨斯州已经采取了旨在防止地方政府利用执法和法院来增加收入的改革,但改进的机会仍然存在。德克萨斯州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来防止“引文征税”的帖子首先出现在 Reason Foundation 上。

来源:理性基金会信息

执法的根本职责是保护公共安全、促进司法公正。地方政府依靠执法和法院来创收会产生不适当的激励措施,从而损害了这些核心责任。

德克萨斯州将交通罚款收入上限限制为小城市或县预算的 30%,但地方政府可以操纵这一上限

  • 根据德克萨斯州交通法第 § 542.402 条,居民人数少于 5,000 人的市和县可以保留“来自除联邦基金和债券收益之外的所有来源”的交通罚款收入,最高可达上一年总收入的 30%。超过该阈值的金额(每次罚单减去 1 美元)必须汇给州审计长。征收至少 20% 的司法管辖区还必须向审计长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 该法规并未将企业或商业类型的收入(例如水、下水道和其他自给自足的公用事业基金)排除在分母的收入来源之外。司法管辖区可以用这些资金填充其“总收入”,以将其罚款收入百分比保持在 30% 以下。商业和企业收入应排除在上限计算之外,因为这些收入不支持一般政府运营,并且会扭曲政府之间的比较。鉴于地方政府平均从罚款和没收中获得的预算不到 1%,30% 的上限也过于宽松。
  • 提高德克萨斯州罚款收入上限的建议

  • 将上限的分母固定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一般收入,不包括企业和商业类型的活动,因此司法管辖区不能用公用事业收入稀释其比率。
  • 将保留门槛从 30% 降低至 10%,将所有类型的罚款和没收收入计入上限,并用基于独立审计的验证取代自我报告。
  • 德克萨斯州的警察配额禁令是全国纸面上最严厉的禁令之一,但没有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