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的军事诉民事法院管辖权

2025 年 11 月/12 月《国际管理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中的这篇文章讨论了印度尼西亚民事和军事法院系统之间因军事人员所犯罪行而产生的紧张关系。摘录:《国民军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国民军士兵如果犯有违反军法的行为,将受到军事司法的制裁,而对于一般犯罪,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决议。该规范强调,并非所有士兵的行为都属于军事管辖范围,因此区别取决于所犯罪行的类型。在实践中,普通法院对印尼军队士兵犯下的一般罪行的绝对管辖权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 1997 年第 31 号法尚未修订,仍然赋予军事法院广泛的管辖权。这种规范冲突产生了二元论,这对士兵犯下一般罪行时确定适当法院的困难产生了影响。作者的结论是:军事法院对印尼军队士兵犯罪行为的绝对管辖权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普通法院对印尼士兵犯下的一般罪行的绝对管辖权尚未得到充分落实。这是因为1997年第31号法尚未修订,仍然赋予军事法院广泛的管辖权。这种相互冲突的规范产生了二元论,使得很难确定

来源:全球军事司法改革

2025 年 11 月/12 月《国际管理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中的这篇文章讨论了印度尼西亚民事和军事法院系统之间因军事人员所犯罪行而产生的紧张关系。摘录:

TNI法第65条第(2)款规定,TNI士兵如果犯有违反军事法的行为,将受到军事司法的制裁,而对于一般犯罪,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该规范强调,并非所有士兵的行为都属于军事管辖范围,因此区别取决于所犯罪行的类型。在实践中,普通法院对印尼军队士兵犯下的一般罪行的绝对管辖权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 1997 年第 31 号法尚未修订,仍然赋予军事法院广泛的管辖权。这种规范冲突导致了二元论,当士兵犯下一般罪行时,这会影响确定适当法院的难度。

作者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