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应该废除民权法案

1964 年首次通过的《民权法案》被错误地与自由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这部法律严重限制了个人自由,并以强制的政府行为取而代之。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在 1995 年题为“Repeal '64”的文章中,Lew Rockwell 反对将 1964 年《民权法案》扩展到新的适用领域,理由是“不良法律应该被废除,而不是延伸。”他反对将民权保护扩大到每天出现的新受害者群体,主要是因为民权制度与结社自由、契约自由和言论自由等基本个人自由不相容。这确实是为什么当代政治的敏锐观察家查理·柯克(Charlie Kirk)认为通过民权法是一个错误:

“我对此有非常非常激进的观点,但我可以捍卫它,并且我已经考虑过它,”柯克在美国节上说道。 “我们在 20 世纪 60 年代通过民权法案时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

民权制度非但没有限制专制政府的发展,反而成为扩大政府规模的理由,表面上是为了赋予其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来执行民权。民权政权如何作为联邦政府权力增长引擎运作的一个例子是,特朗普政府相信,挫败暴力民主党的最佳方式是对他们的政治竞选活动展开“民权”调查。民主党指责特朗普政府将司法部民权部门“武器化”来对付他们,尽管他们在执政时也做了同样的事情来迫害共和党人。

宪法从未妨碍公民权利的执行。以消除非法歧视的名义,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每天都被剥夺。公民权利的道德光环早已消失,只剩下国家主义的蛮力来执行平等主义议程……在反歧视法被废除之前,没有什么可以阻挡大政府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