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些思考也适用于非机器人人工智能系统,本文将重点讨论机器人。我所说的机器人是指可编程机器,它们使用传感器与环境交互,并且可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程序员执行操作。人工智能涉及开发计算机程序,这些程序可以执行原本需要人类(或至少是有机)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本文中感兴趣的机器人将实例化人工智能。假设未来的机器人将比今天的机器人先进得多,那么现在问它们要具备什么样子才能拥有道德地位并不为时过早。机器人需要具备哪些特质才能在道德上占有一席之地,并拥有权利或至少是道德上重要的利益?我认为,如果机器人获得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总的来说,获得了对它们来说很重要的福利——它们就会获得道德地位,而这只有在它们变得有感知能力时才会发生。此外,为了拥有知觉,机器人必须具备意识,因为知觉是具有愉快或不愉快体验的意识能力。然而,我们如何知道机器人是否有意识,这是一个巨大的认识论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实际的困境。机器人技术的发展着眼于服务于人类的利益——例如,为我们做繁琐的家务,执行复杂的医疗程序,提供陪伴,参与危险的军事行动。然而,使机器人精通其分配的任务的进步,最终可能会将它们转变为具有自己兴趣的知觉生物。而这种可能性将引发对剥削甚至奴役的合理担忧。刚刚确定的问题——未来机器人(和其他人工智能系统)可能的道德地位、了解它们是否有意识的挑战,以及对如果存在这些人工制品,我们会错误地利用这些人工制品的担忧——已经在相当成熟的文献中进行了探讨。那么目前的讨论还能增加什么呢?第一个预期贡献是帮助引起生物伦理学家和其他从事医学人文学科的人员(包括医学专业人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关于这一主题的成熟文献似乎主要由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伦理学专家阅读,很少有文章发表在更一般的伦理学期刊上。(有关最近一篇有助于向生物伦理学和医学人文学科读者介绍认识论问题的文章,请参阅 Shevlin 2021)。第二个预期贡献是以独特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虽然我的几个主要想法与其他人相同(如引用所示),但对道德地位和自主性的分析、对意识和感知区别的强调、我提出的关于道德地位观点的建议,以及关于机器人伦理与动物伦理相似之处的评论都是我自己的。剩下的讨论首先探讨道德地位的标准,批评几种模式,然后提出并简要捍卫一种基于利益的
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只要适当地引用了这项工作,就可以复制,重新分布和适应非商业目的。在任何使用这项工作时,都不应建议粮农组织认可任何特定的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粮农组织徽标。如果对工作进行了调整,则必须根据相同或同等的创意共享许可获得许可。如果创建了这项工作的翻译,则必须包括以下免责声明以及所需的引用:“这种翻译不是由联合国食品和农业组织(FAO)创建的。fao对此翻译的内容或准确性概不负责。原始[语言]版本应为权威版。”
Covid-19 大流行严重破坏了许多欧洲医院系统的稳定,包括法国的医院系统。2020 年春季,公共当局面临大量涌入的急性呼吸窘迫患者,需要重型复苏设备来拯救他们。在一阵完全震惊之后,国家最高层做出了多项决定来应对健康危机,其中包括史无前例的禁闭决定,这仍将是最具象征意义的决定之一。本文选择了一种原创方法,强调了法国医院系统对健康危机的卓越抵抗力的核心,即意想不到的后勤弹性,以及护理人员所表现出的完全自我牺牲精神。
Harry BG Ganzeboom 现就职于荷兰奈梅亨大学,在撰写本文期间获得了荷兰科学研究促进组织 NW0 (H50.293) 颁发的惠更斯奖学金。Paul De Graaf 现就职于荷兰蒂尔堡大学,获得了荷兰皇家科学院颁发的奖学金。在撰写本文期间,两人均受邀前往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科学研究所和社会学系。Donald J. Treiman 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教授。本文中报告的分析是社会分层和流动性比较分析大型项目的一部分。许多人为这个大型项目贡献了数据、信息和建议,我们在此也向他们表示感谢。特别感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统计学教授 Jan de Leeuw 提供的数学建议以及附录 C 的准备。重印请求应发送至 Harry BG Ganzeboom,奈梅亨大学社会学系,P. 0. Box 9108, 6500 Hk Nijmegen,荷兰;电子邮箱:U2115oo@hunykunll.urc.kun.nI。
政治研究所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位于哈佛大学的约翰·肯尼迪政府学院。这是对约翰·肯尼迪总统的生活纪念馆,其任务是团结和吸引学生,特别是本科生,与学者,政治家,激进主义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无党派的基础上,并激发和培养他们对公共服务和领导的兴趣。该研究所致力于促进学术界与政治和公共事务世界之间的更大理解与合作。由董事,高级顾问委员会,学生顾问委员会和员工领导,该研究所为哈佛学生和公众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本报告是一支学期的本科生团队进行大量努力的结果。政治研究所不认可具体的政策立场;因此,本出版物中表达的所有观点应被理解为仅是作者的观点。
我们的愿景是建立一个不再因种族而决定生活结果的社会,我们将通过加强合作伙伴的知识和能力来改变系统、消除种族差异和建立公平的社区,从而推进这一目标。这个过程是对我们工作的重新设想,建立在我们长期通过评估和思想领导力支持慈善事业的基础上。为期一年的对我们的工作、我们的独特价值和我们的生态系统的探索,使我们明确了我们的身份:平等衡量用知识来激发行动。凭借将明确的种族平等视角作为我们的“超能力”的评估与强调共同学习的促进种族平等的方法的强大组合,我们通过深化分析、民主化知识和通过集体行动连接网络来推动系统变革。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提供“知识以激发行动”,目标是将合作伙伴与我们对系统的复杂性和结构性种族主义的交叉性的理解联系起来。
Andrea Altmann 圣地亚哥县水务局 4677 Overland Ave. San Diego, CA 92123 (858) 522-6600 aaltmann@sdcwa.org 2020 年 7 月 9 日
Sekhar Boddupalli 博士 Green Venus LLC 1910 Fifth Street Davis, CA 95616 回复:确认基因组编辑鳄梨的监管状态 亲爱的 Boddupalli 博士, 感谢您 2020 年 6 月 11 日的来信(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修改),询问信中描述的鳄梨 (Persea americana Mill.) 产品是否属于 7 CFR 第 340 部分规定的受监管物品。您的信中描述了鳄梨的基因组编辑,这导致了被声称为机密商业信息 (CBI) 的表型。 2000 年的《植物保护法》 (PPA) 赋予美国农业部权力监督植物害虫或有害杂草的检测、控制、根除、抑制、预防或延缓蔓延,以保护美国的农业、环境和经济。根据《联邦法规》第 7 章第 340 条“引入通过基因工程改造或生产的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是植物害虫的生物和产品”,美国农业部对某些使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的进口、州际运输和环境释放(田间测试)进行监管,这些生物是或有可能是植物害虫。根据法规,如果生物是使用 § 340.2 中列出的供体生物、受体生物或载体或媒介剂进行基因工程改造并符合植物害虫定义的生物,则该生物被视为受管制物品;或者该生物是未分类的生物和/或分类不明的生物,或者管理员确定该生物是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它是植物害虫。在您的信函中,您描述了您使用基因组编辑系统和方法(均声称为 CBI)在鳄梨中的目标基因(声称为 CBI)中创建双链断裂。未提供 DNA 修复模板。您声明该方法不使用任何植物害虫 DNA 序列。根据您在信函中做出的陈述,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本身不是植物害虫,并且没有植物害虫序列或外源 DNA 被整合到鳄梨的植物基因组中。与之前对类似询问信的回复一致,美国农业部不认为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品系受 7 CFR 第 340 部分的监管。虽然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品系不受 7 CFR 第 340 部分的监管,但其他监管机构可能适用。例如,您的鳄梨种子或植物的进口将受到适用的植物保护和检疫 (PPQ)、许可和/或检疫要求的约束。有关更多信息,如果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