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实体/运营商/个人的可见性对于确保相互承认其身份、货物和物资的自由流动和流通以及促进其他航空安全相关行动至关重要。一旦相关负责的欧盟成员国(或适用的委员会)授予上述身份之一,经批准的实体/运营商/个人的详细信息将记录到欧盟供应链安全数据库中,以便整个欧盟、其当局和运营商可以相互看到、认可、验证和接受该身份。注册实体/运营商/个人的必要详细信息和信息可见,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运作和自身业务的繁荣,符合他们的利益。此外,为了促进在某些航空安全领域实施安全措施和流程,数据库包含额外的菜单,列出成员国的联系点和当局(和个人官员)名单。此类名单是为了满足背景调查要求、装货前预先货物信息 (PLACI) 制度以及成员国相关航空安全适当机构对联盟数据库的管理而制定的。
欧盟必须紧急解决阻碍其发展的长期壁垒和结构性弱点。二十多年来,由于生产率增长方面持续存在差距,欧洲一直未能跟上其他主要经济体的步伐。欧盟在先进技术领域落后于美国,而中国则在许多领域迎头赶上,并在某些新的增长领域赢得了领导地位。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创新。欧洲未能将其理念转化为新的、可销售的技术,也未能将这些技术融入其工业基础。与此同时,国内制约因素阻碍了欧洲企业的反击能力。它们正受到高能源价格和高监管负担的挤压。它们还面临着越来越不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其特点是国外大规模使用工业补贴。欧洲也越来越依赖战略投入和高度集中的供应链。
CEPT 报告 71 涉及了 2017 年委员会授权的任务,即研究将智能交通系统 (ITS) 的安全相关频段扩展到 5.9 GHz。关于道路 ITS 的同信道共存解决方案,CEPT 在 2024 年 3 月 8 日致欧盟委员会的信函 1 中强调,根据现行监管框架,道路 ITS 技术之间的共存不属于 CEPT 的职权范围,该框架不偏向特定技术,如委员会决定 (EU) 2020/1426 所述。关于城市轨道 ITS 和道路 ITS 之间的同信道共存解决方案,CEPT 应继续酌情与 ETSI 合作,以便在 ETSI 规范和标准的相关发展可用时予以考虑。该事项被有意排除在当前授权之外,因为该事项仍在 ETSI 中审议,并且可能需要 CEPT 根据 2017 年委员会授权进行额外更新。根据上述 CEPT 信函,CEPT 可以
该工具的实施迅速而顺利。作为欧盟对疫情的初步应对措施的一部分,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提出了 SURE 条例,该条例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由理事会通过。SURE 是通过欧盟实现成员国之间团结的有力体现:所有成员国都同意向欧盟提供双边担保,以便联盟能够以非常优惠的条件从市场上借款来为 SURE 贷款提供资金。在所有成员国签署担保协议后,1000 亿欧元的资金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到位。委员会加快了该工具的实施,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并向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提供财政援助。超过90%的财政援助在短短七个月内(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就已发放。2022年将进一步发放资金,以满足那些希望稍后收到资金或要求额外财政援助的会员国的需求。
近年来,技术主权已成为科学、技术和创新 (STI) 政策辩论中的主要关注点。无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尤其是在欧洲,人们都认为,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政策(甚至是工业政策)需要考虑到系统在提供关键技术方面有多脆弱。当然,确保核心技术的可用性一直是政府的职责,因为技术创新和能力被视为经济竞争力和福利的主要决定因素。然而,无论是新冠疫情,还是更重要的是过去 10 年发生的一系列地缘政治发展,都引发了新的认识,并将技术主权置于政策议程的首位。
下列实体的研究人员可提交研究提案。研究提案将由欧盟统计局和传输相关机密数据的国家统计机构进行评估。欧盟统计局将定期更新此名单,并对名单中列出的研究实体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第二章第二部分规定了进一步协调 ICT 风险管理工具、方法、流程和政策的条件,确定了:ICT 安全政策、程序、协议和工具的一般要素(第 1 节);ICT 安全政策、程序、协议和工具的具体要素(第 2 节):风险容忍度、进行 ICT 风险评估的方法、ICT 风险处理措施;ICT 资产管理政策(第 3 节);加密和密码控制政策(第 4 节);ICT 运营安全政策(第 5 节);网络安全管理政策(第 6 节);ICT 项目管理政策(第 7 节);物理和环境安全政策,以保护数据的可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第 8 节)。第二章确定了金融实体在制定人力资源和访问控制政策时应纳入的所有 ICT 安全要素。第三章确定了金融实体应制定和实施的 ICT 相关事件检测和响应政策的所有要素。第四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编制和提交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风险管理框架审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在斯洛伐克,《公共采购法》 (PPA) 1 (No 343/2015) 转换了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2014/24/EU 和 2014/25/EU)。国防采购也受 PPA 约束,尽管还有其他法案有助于转换欧盟关于国防和安全采购的 2009/81/EC 指令。创新采购领域的一个关键利益相关者是斯洛伐克公共采购办公室 (UVO),它是政府的一个独立中央机构。UVO 确保缔约机构、投标人和候选人遵守透明、平等对待和非歧视的原则以及经济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其主要目标是确保参与采购的所有各方都实施并遵守公共采购法规。然而,UVO 还负责为该国的公共采购人员提供创新采购培训。创新采购领域的重要参与者还包括制定创新政策的经济部和制定研发政策并管理由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资助的研究和创新业务计划的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经济部下设执行机构,即投资和贸易发展署 (SARIO)、斯洛伐克商务署 (SBA) 和创新和能源署 (SIEA)。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下设两个执行机构,即斯洛伐克研发署和斯洛伐克研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