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范围内,新闻业和其他机构在自动新闻生成、算法分发和内容所有权方面发生冲突。人工智能政策是建立和组织这些机构层级结构的主要机制。然而,很少有研究探讨人工智能在新闻业政策制定中的规范维度,尤其是在西方以外的国家。本案例研究考察了版权法在未经审查的中国背景下对新闻编辑室人工智能创新的影响。本研究运用新制度理论和政策网络理论,调查了中国《版权法》第三修正案、有关自动新闻版权纠纷的典型法庭案件(如腾讯诉英迅和电影诉百度)和其他支持文件。研究结果显示了中国的版权法律框架如何将作者身份和所有权分开;定义人机协作中的“原创性”和“创造力”;以及优先考虑科技公司同时破坏新闻自主权。我们认为,法律对人工智能的积极支持可能会让科技公司比那些不一定有采用人工智能战略的新闻机构更具优势。此外,它更青睐国有、资源丰富的官方媒体,而不是私营部门。这种权力动态的转变意味着私营新闻媒体可能会被边缘化,从而导致国家对媒体制作和信息流的控制更加严格。
丽贝卡·卡罗尔* 非同质化代币(“NFT”)重新定义了社会对数字所有权的理解,并改变了创作者向消费者分发原创作品的方式。这种独特且经常被误解的技术有可能为创作者和消费者带来非凡的价值。虽然 NFT 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最近几起高价 NFT 销售引发的狂热暴露了许多尚未解答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版权法方面。NFT 还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对“开放”互联网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如果有的话)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意识形态担忧。本说明探讨了版权法对 NFT 的应用,并试图解决一些尚未解答的版权法问题,包括谁有权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铸造成 NFT。然后,本说明试图解决如何将版权法的应用扩展到去中心化系统以支持自由开放互联网的理想。
数百年来,脑解剖学和认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迷恋和难题的根源。例如,许多研究试图将大脑组织的各个方面与人类的智能联系起来。考虑到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大脑之一,即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的故事。爱因斯坦显然是一个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在他的一生中,他在原子和星星中tip脚tip脚,并以具体的数学描述的形式将他对宇宙物理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见解带入了Humankind。在给同事雅克·哈达玛德(Jacques Hadamard)的一封信中,爱因斯坦谈到自己的科学思想时说,“单词似乎没有扮演任何角色”,但涉及“视觉和肌肉类型”的“或多或少清晰的图像”(Hadamard,1945年,第IX,第IX))。
是什么区别侵犯隐私与其他危害?这证明这是一个令人惊讶的困难问题。一个多世纪以来,隐私法学者努力定义难以捉摸的隐私概念。然后他们放弃了。在千年之初,通过一种新方法取代了区分隐私的努力:一种基于社会认可的隐私问题的分类法。隐私法成为了仅研究法院或学者所说的与隐私有关的任何事业。作为社会分类学的几十年,该领域已扩展,以涵盖广泛的基于信息的危害(从消费者的操纵到算法偏见),从而涵盖了许多丰富的见解。然而,这种方法是有代价的。本文诊断了放弃定义其核心主题的领域的病理,并在社会认可后为隐私提供了研究议程。我们的批评逾期。是过去的时候,重新考虑隐私概念在复杂的信息环境中所做的工作,以及为什么从歧视到错误信息的给定社会问题值得在隐私框架下进行研究。只有这样,隐私学者才能阐明我们是我们的专家,并有意义地参与了有关如何最好地管理基于信息的危害的全球政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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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独立于人类的创造性投入而运作,所创作的作品如果仅由人类创作,则有资格获得版权。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基本难以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的此类作品有很多,包括小说和新闻文章等文学作品、绘画和肖像等艺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3 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的类人作品的例子提出了版权法下的重要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以被视为原创吗?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作品的作者吗?根据版权法,通常,作品的作者也被视为作品的第一所有者。4 如果人工智能被视为作品的作者,那么人工智能可以被视为作品的所有者吗?或者,如果人工智能不被视为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谁应该是作品的作者和所有者?应该是人工智能的用户、程序员还是数据供应商?本文从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为现有的争论做出了贡献。本文对印度版权法下可能的解决方案提出了建议,同时批判性地分析了 1957 年《版权法》第 2(d)(vi) 条。它还从版权法依据的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程序员和用户的版权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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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欧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举措表明其立志成为人工智能 (AI) 监管领域的先驱。 1 版权法在这方面占有特殊地位。通过复杂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作品,尤其是对机器学习方法的依赖,引发了艺术、政策制定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讨论。 2 有人质疑,鉴于最近出现的大量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应该修改当前的欧盟版权法。 3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版权法基本原理、以人为本的作者要求以及创造力和原创性概念的学术辩论,这些辩论超越了知识产权 (IP) 法,揭示了“原创性”一词的哲学和心理内涵。 4
版权法保护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原创表达。作品必须是作者运用技能和判断的结果,才具有原创性。作者通常是作品的第一所有者,除非是受雇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参阅实践说明,受雇时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第一个问题是作者是否可以是非人类。《版权法》(RSC 1985,c. C-42)(版权法)将作者视为条约国的公民或臣民,或通常居住在条约国。机器可能不能拥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或居住权,但是控制人工智能或为人工智能输入数据的人(例如,人工智能创建者或程序员)可能正在运用版权保护所需的足够技能和判断力。在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