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冰博士 密苏里大学农业、食品与自然资源学院;植物科学部 340e Bond 生命科学中心 哥伦比亚,密苏里州 65211-7145 关于:确认具有抗细菌性枯萎病的基因组编辑水稻的监管状态 亲爱的杨博士: 感谢您 2020 年 5 月 22 日的来信,您询问信中描述的大米(Oryza sativa)产品是否属于 7 CFR 第 340 部分规定的受管制物品。您的来信描述了水稻的 CRISPR-Cas 基因组编辑,这种编辑破坏了糖转运基因启动子的功能,而糖转运基因对于植物易受水稻白叶枯病菌感染至关重要,从而产生了所需的抗细菌性枯萎病。 2000 年《植物保护法》 (PPA) 赋予美国农业部权力监督植物害虫或有害杂草的检测、控制、根除、抑制、预防或延缓蔓延,以保护美国的农业、环境和经济。根据《联邦法规》第 7 章第 340 条“引入通过基因工程改变或生产的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是植物害虫的生物和产品”,美国农业部负责监管某些使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的进口、州际运输和环境释放(田间测试),这些生物是或有可能成为植物害虫。根据该法规,如果某种生物是使用供体生物、受体生物或 § 340.2 中列出的媒介或媒介剂进行基因工程改造并符合植物害虫定义的,则该生物被视为受管制物品;或为未分类的生物和/或分类不明的生物,或管理员确定该生物为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其为植物害虫。在您的信函中,您描述了使用解除武装的农杆菌将 CRISPR-Cas 基因编辑试剂引入水稻细胞以编辑三个目标基因的启动子。没有提供 DNA 修复模板。使用常规育种来生成和选择包含预期编辑但不引入外源 DNA 的后代。通过使用对应于 CRISPR-Cas 构建体不同成分的十种不同引物对进行 PCR 扩增来确认引入构建体中不存在 DNA。根据您在信函中做出的陈述,包括您对确认方法结果的描述,您的基因组编辑水稻品系本身不是植物害虫,并且没有植物害虫序列整合到水稻植物基因组中。与之前对类似询问信的回复一致,美国农业部不认为您的基因组编辑水稻品系受 7 CFR 第 340 条的监管。
询问必须包含有关您的生物体、用于开发您的生物体的基因工程方法的信息,以及证明该生物体不符合 7 CFR § 340.1 中定义的“管制物品”的信息。有关 AIR 询问提交中所需信息的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 APHIS 网站上的 AIR 指南。问:APHIS 何时会回复我的“我是否受管制(AIR)”询问?答:根据待处理的询问数量,APHIS 通常能够在收到足够详细的询问信后 120 天内回复。问:APHIS 是否管制使用基因工程开发的非活力生物体?答:不,无法繁殖的非活力材料(例如切花)不受 7 CFR 第 340 条(2019 年)的管制。问:我利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不是植物害虫,其基因组中也未插入任何外来 DNA(例如,修改涉及基因、碱基或主要编辑,且仅限于缺失、非模板插入、替换和/或重排,或者生物已通过非靶向诱变进行修改,或者所有外来 DNA 已通过分离或其他技术去除)。我的生物是否受 APHIS 监管? 答:如果您的生物不是植物害虫或者不太可能是植物害虫,且未经过修改以含有外来 DNA,则它不符合《联邦法规》第 340.1 条中“受监管物品”的定义,并且不受监管。如果您不确定利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是否符合受监管物品的定义,您可以向 AIRinquiry@usda.gov 发送“我是否受监管”(AIR)问询信,以寻求确认其监管状态。有关 AIR 查询提交所需信息的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 APHIS 网站上的 AIR 指南。
5.1 发牌 5.1.1 标准发牌 5.1.2 非标准发牌 5.2 爆炸物限制 5.3 人员限制 5.4 批准的变更 5.5 常规命令 5.6 接地 DROPS 平板车 5.7 安全保护 5.8 管制/违禁物品和违禁品 5.8.1 简介 5.8.2 违禁品通告 5.8.3 吸烟材料和指定吸烟区 5.8.4 枪支 5.8.5 食品和饮料 5.8.6 电池供电设备 5.8.7 产生火花、火焰或热量的物品 5.8.8 磁疗产品 5.8.9 安装在车辆上的跟踪装置 5.8.10 其他管制物品 5.8.11 人员搜查 5.9 急救设备 5.10 火灾预防措施 5.11 点火 5.11.1 总则 5.11.2 携带经批准点火的点火工具 5.12 飞机飞越管制 5.12.1 总则 5.12.2 直升机 5.13 场地规划和 PES 标识 5.14 警告旗的展示 5.15 撤离 PES 5.15.1 包裹的封闭 5.15.2 门、窗和百叶窗 5.15.3 电力供应 5.15.4 工艺建筑和主要检验中心 5.15.6 临时休息 5.16 雷暴 5.17 紧急出口的使用 5.18 工具、其他材料和未经批准的爆炸物 5.18.1 总则 5.18.2 使用物品清单 5.18.3 工具和设备 5.19 允许的操作 5.19.1 介绍 5.19.2 爆炸物仓库和开放式隔间 5.19.3 机场前方武器储存(见第 10 章第 5 节) 5.19.4 即用型仓库/单位弹药库 5.20 清洁和管理 5.21 入口 5.22 战术演习 5.23 爆炸物设施试验 5.24 爆破区 5.25 烟花和其他使用爆炸物的表演 5.26 收发隔间/房间
目录 图表目录 9 1 - 计划概述 11 1.1 背景 11 1.1.1 FMS 转移 11 1.1.2 WWRS 计划的目的 11 1.2 计划 12 1.2.1 互联网物资可视性 12 1.2.2 物资申请 12 1.2.3 USG 购买 WWRS 物资 12 1.2.4 USG 检查 12 1.2.5 匿名 - USG 控制所有权转移 12 1.2.6 替代供应源 12 1.2.7 WWRS 特定现金持有账户 13 1.2.8 领先服务 - 非服务特定计划 13 1.3 法律基础 13 1.4 购买者参与 13 1.5 卖方参与 13 1.6 物资转移流程 13 1.7 WWRS 资助概念 14 1.8 参与优势 14 2 - 物资资格 15 2.0 采购的 FMS/DCS 15 2.1 重大军事装备 (SME) 15 2.2 完全运行状态 15 2.3 物品资格要求 15 2.3.1 COMSEC 管制物品 15 2.3.2 机密物品 15 2.3.3 弹药、CAD/PAD、爆炸物 16 2.3.4 非爆炸性弹药 16 2.3.5 保质期 16 2.3.6 危险品 16 2.3.7 化学武器 16 2.3.8 重大军事装备 (SME) 指标 16 2.3.9 寿命有限物品 16 3 - 卖方参与17 3.1 资格要求 17 3.1.1 WWRS 申请信 (LOR) 17 3.1.2 WWRS 录取通知书和接受信 (LOA)/行 17 3.1.3 WWRS “Q”、“J”或“G” 案例 18 3.2 卖方责任 18 3.2.1 互联网访问/电子邮件 18 3.2.2 最低订单价值 (MOV) 18 3.2.3 联系点 19
Sekhar Boddupalli 博士 Green Venus LLC 1910 Fifth Street Davis, CA 95616 回复:确认基因组编辑鳄梨的监管状态 亲爱的 Boddupalli 博士, 感谢您 2020 年 6 月 11 日的来信(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修改),询问信中描述的鳄梨 (Persea americana Mill.) 产品是否属于 7 CFR 第 340 部分规定的受监管物品。您的信中描述了鳄梨的基因组编辑,这导致了被声称为机密商业信息 (CBI) 的表型。 2000 年的《植物保护法》 (PPA) 赋予美国农业部权力监督植物害虫或有害杂草的检测、控制、根除、抑制、预防或延缓蔓延,以保护美国的农业、环境和经济。根据《联邦法规》第 7 章第 340 条“引入通过基因工程改造或生产的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是植物害虫的生物和产品”,美国农业部对某些使用基因工程开发的生物的进口、州际运输和环境释放(田间测试)进行监管,这些生物是或有可能是植物害虫。根据法规,如果生物是使用 § 340.2 中列出的供体生物、受体生物或载体或媒介剂进行基因工程改造并符合植物害虫定义的生物,则该生物被视为受管制物品;或者该生物是未分类的生物和/或分类不明的生物,或者管理员确定该生物是植物害虫或有理由相信它是植物害虫。在您的信函中,您描述了您使用基因组编辑系统和方法(均声称为 CBI)在鳄梨中的目标基因(声称为 CBI)中创建双链断裂。未提供 DNA 修复模板。您声明该方法不使用任何植物害虫 DNA 序列。根据您在信函中做出的陈述,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本身不是植物害虫,并且没有植物害虫序列或外源 DNA 被整合到鳄梨的植物基因组中。与之前对类似询问信的回复一致,美国农业部不认为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品系受 7 CFR 第 340 部分的监管。虽然您的基因组编辑鳄梨品系不受 7 CFR 第 340 部分的监管,但其他监管机构可能适用。例如,您的鳄梨种子或植物的进口将受到适用的植物保护和检疫 (PPQ)、许可和/或检疫要求的约束。有关更多信息,如果您计划
在美国拥有并维持许可证上指定的地址;或者如果是其他法人实体,则在美国拥有地址或营业办事处,并指定个人负责送达诉讼文书;并作为与受管制物品的进口、过境或运输相关的通信联系人。**注意: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内,进口/许可证要求可能随时发生变化。 ***每批货物都应附有生产商/托运人/出口商的原始签名文件,确认出口材料:1) 仅来自禽类(鸟类),2) 在运往美国之前经过以下病毒灭活处理之一:(a) 加热至最低 56°C 至少 3 小时,(b) 加热至最低 60°C 至少 30 分钟,(c) 加热至最低 100°C 至少 20 分钟,(d) 浸泡在最终浓度至少为 2% 的十二烷基硫酸钠 (SDS) 中,(e) 在 pH 值为 7 的 4°C 下用至少 3% 的 β-丙内酯处理 12 小时,(f) 浸泡在最终浓度至少为 10% 的福尔马林中,(g) 浸泡在最终浓度至少为 70% 的酒精中,(h)浸入苯酚/氯仿混合物中(仅适用于核酸),(i) 用蛋白酶 K 处理,然后在至少 95°C 的温度下进行至少 15 分钟的热处理(仅适用于核酸),(j) 用盐酸胍处理(仅适用于核酸),或 (k) 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点在 Whatman® FTA Classic 卡上(仅适用于液体)。 [此证明必须通过发票号、装运标记、批号或其他识别方法与货物清晰对应。必须提供英文翻译。] ***材料应直接托运至上述许可证持有人的地址。根据本许可证进口的材料可以放在个人行李中从原产国随身携带到抵达港,但必须申报并向港口官员提供检查,并且必须由持有身份证明和许可证持有人签署的最新书面授权的人直接运送给许可证持有人。许可证持有人的授权文件必须是原件,在信头上,并且特定于特定货物,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 2 个月。 本许可证不授权进口疑似感染任何外来动物病原体(包括但不限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动物样本,也不授权使用这些病原体或诊断样本。 本许可证不授权直接或间接接触或接种家畜或实验室牲畜(包括但不限于:鸟类/家禽/蛋类、牛、绵羊、山羊、猪和/或马)。使用材料和/或其衍生物的工作仅限于体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