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和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一直在推动、支持和监督协调全面的政策和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以应对加密资产的风险。2023 年 IMF-FSB 综合文件提出了加密资产政策实施路线图(“路线图”),旨在:(i) 促进政策框架的实施,(ii) 在 G20 管辖范围之外建立机构能力;(iii) 加强全球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iv) 解决数据缺口。应巴西 G20 主席国的要求编写的本状态报告反映了推进路线图的进展。它还确定并讨论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挑战。
早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旅游业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协调就已经非常复杂。例如,在英国,旅游业属于两个部门的管辖范围——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 (BEIS) 和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 (DCMS),这两个部门在多个环节与其他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互动。复杂的协调结构往往难以实现清晰度和一致性。危机过后,旅游业需要进行大量协调,这加剧了这些问题,这些协调既涉及政府机构之间(例如,负责交通、旅游和卫生的部委之间),也涉及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者之间(例如,实施协议、同步财政援助和重新开放资产)。
我们同意各方的观点,即召集当局的行动含糊不清,需要将记录退还给召集当局进行新的审判后处理。我们注意到,根据裁定的降级,审判中裁定的刑期超出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本案的军事法官判处上诉人扣发 1,721.00 美元的工资,为期八个月,这相当于上诉人 E-4 级时每月基本工资的三分之二。根据军事法庭规则 (RCM) 1003(b)(2),“最高扣发金额应根据被告被降级的级别确定。”在本案中,上诉人被降级为 E-1;因此,可以裁定的最高扣发金额为每月 1,190.00 美元的工资,为期八个月。
本出版物概述了我们理事会在过去一年中的各项工作。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今年是异常忙碌的一年,因为我们就英国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的回应开展了许多工作,包括使用武力、制裁、潜在赔偿机制和国际犯罪问责。该理事会还密切参与了与欧盟的《温莎框架》谈判、联合国成功完成《BBNJ 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见第 22 页)谈判、国际和国内诉讼、COVID-19 调查以及许多其他问题,并与政府法律界的律师密切合作。我们的理事会使命和宗旨声明(第 6 页)总结了我们工作的众多领域和我们的核心宗旨,即在法律范围内推动英国外交和发展政策的成功实施。
巴塞尔大学 | 法学系 | 摘要:法律公地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例如深海海底、公海、南极洲、天体和外层空间。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行为者都不能对这些土地、海洋和物体主张所有权、主权或占有权。本文探讨了管理外层空间和海洋法律公地矿产勘探的不同原则和规则是什么。为此,本文采用了三重方法。首先,介绍了管理这些法律公地的不同原则的立法历史:即共同财产或自由和人类共同遗产。其次,它评估了这些原则是如何在外层空间、天体和深海海底矿产勘探规则下实施的。第三,它讨论了这些制度面临的共同挑战,尽管它们的发展阶段不同,即赞助或方便登记的问题。
(ii) 针对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船舶、飞机、人员或财产。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是海盗船舶或飞机而自愿参与其作业的行为。 (c) 煽动或故意协助第 (1) 款或 2.2 款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犯罪调查规则》(A.1025(26) 号决议,附件,第 2.2 款)对武装抢劫船舶的定义如下:“武装抢劫船舶系指下列任何行为: (a) 在一国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内,为私人目的,针对船舶或此类船上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行为或扣留行为、任何掠夺行为或威胁此类行为,但“海盗”行为除外; (b) 任何煽动或故意协助上述行为的行为。”
1994-2005 该公司被纳入第4046号法律的管辖范围,该法律在1994年11月27日第22124号《关于私有化实施和某些行政命令的修正的规定》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并根据上述法律第35条,重组为土耳其私有化管理局旗下的一家金融国有企业。为了遵守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法律第20/a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经私有化管理局于1996年12月5日批准,并经资本市场委员会于2002年7月5日颁布的第33/953号法令批准,并经私有化管理局于2002年11月8日颁布的第1006号许可认为适当,于2003年1月17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后生效。
最后,在 2019 年 1 月 16 日的一项判决中,布鲁塞尔法语区商业法院顺便对 Uber 司机的就业状况作出了裁决,裁定司机实际上不应被视为雇员(尽管该法院原则上不负责此类纠纷,此类纠纷通常属于劳动法院的管辖范围)。这项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尤其值得怀疑的判决已被上诉,目前正等待布鲁塞尔上诉法院的裁决。在一项临时判决中,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了两个有偏见的问题,即出租车执照的必要性以及这是否构成某种形式的歧视。预计宪法法院将在 2022 年就此事作出裁决。
I. 目的 本政策确立了内布拉斯加州电力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对电能储存资源 (ESR) 定义的解释、委员会对此类资源的管辖权以及与提交和审议此类资源申请有关的程序问题。 II. 电力审查委员会对电能储存资源的管辖权 委员会认为 ESR 属于该机构的管辖范围,因此必须在开始施工或安装之前获得批准或确认获得豁免。内布拉斯加州修订法令第 70-1012 节规定“在任何供应商建造或收购任何发电设施或任何输电线路或七百伏以上的相关设施之前,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并由委员会批准。”尽管内布拉斯加州法律中没有 ESR 资源的定义,而且目前似乎还没有关于如何描述此类资源的明确行业标准,但电力行业似乎普遍认为 ESR 能够展示发电资产、输电资产或发电和输电组合(称为“多用途”资产)的特征。无论 ESR 被描述为发电、输电还是多用途,委员会都认为,根据第 70-1012 节的规定,这些选项中的任何一个都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与所有其他发电资产一样,获得联邦批准的设施以及不会在州内供应、生产或分配电力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出售给第三方(通常称为“自发电”)的设施不受委员会管辖。 * 本指导文件为咨询性质,但对机构具有约束力,直至该机构对其进行修订。指导性文件不包括仅影响机构内部运作的内部程序性文件,也不包括对受监管方施加额外要求或处罚,也不包括机密信息或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的规则和规定。如果您认为本指导性文件对受监管方施加了额外要求或处罚,您可以要求对该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