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针对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方的船舶、飞机、人员或财产。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是海盗船舶或飞机而自愿参与其作业的行为。 (c) 煽动或故意协助第 (1) 款或 2.2 款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犯罪调查规则》(A.1025(26) 号决议,附件,第 2.2 款)对武装抢劫船舶的定义如下:“武装抢劫船舶系指下列任何行为: (a) 在一国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内,为私人目的,针对船舶或此类船上的人员或财产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行为或扣留行为、任何掠夺行为或威胁此类行为,但“海盗”行为除外; (b) 任何煽动或故意协助上述行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