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节中,提到了欧洲专利申请,即出版物编号,CIB发明发明以及授权扩展的缔约国和/或国家,为此,有必要为规则39 CBE中规定的期限支付指定税和/或延期。本节仅涉及2009年4月1日之前存入的学位,以指定税是由州缴纳的税款。如果有几个请求在相同的请求中指定了各种缔约国,则表示这;如果这些迹象不涵盖所有缔约国,则这些要求被认为是联合国国家的共同需求。
•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发展; • 鼓励为和平目的设计和使用航空器;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 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 确保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一个缔约国都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空公司; •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以及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 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 鼓励为和平目的设计和使用航空器; •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 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安全、正常、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 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的经济浪费; • 确保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每个缔约国都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空公司; • 避免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 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以及 •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是无国籍人,并且由于超过提出申请的年龄或不符合所要求的居留条件,不能取得其出生地缔约国的国籍,而其出生时其父母一方的国籍为上述第一项所指缔约国的国籍。如果其出生时其父母不具有同一国籍,则该人的国籍应从属于父亲还是从属于母亲的问题应由该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决定。如果需要申请这种国籍,申请应由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当局提出。除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外,不得拒绝此种申请。
月球条约实施协定 1. 成立机构 缔约国同意尽快成立一个机构(“机构”)来管理《管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协定》(“条约”)和本实施协定(“协定”)的规定。 2. 私人活动许可证 缔约国同意授权机构向非政府实体(“NGE”)颁发优先开发资源的许可证。资源开发应包括但不限于:(a)材料的提取/回收,(b)使用某个地点进行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如旅游),以及(c)使用某个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私人活动(如定居)。许可证应说明活动的范围、期限和性质,并应根据《条约》第 8 条最大限度地为所有人提供使用机会。《条约》第 8 条和第 9 条授权政府使用。 3. 许可证要求 原子能机构应向任何活动经缔约国授权和监督的国家政府颁发许可证。缔约国同意要求其国民 (a) 接受《条约》第 14 条规定的公共政策义务,以及 (b) 按照本协定第 5 款的规定共享技术。如果获得许可的国家政府在任何时候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应撤销许可证。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第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执行化学武器公约第十一条的商定框架的组成部分”的 C-16/DEC.10 号决定(2011 年 12 月 1 日)。根据该决定执行部分第 2(a) 段,要求缔约国和技术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对有助于促进化学品安全和保障的工具和指导进行需求评估”。为了落实该决定并系统地收集和提供缔约国分享的知识和做法,秘书处自 2009 年以来不断组织各种研讨会和培训课程,让相关政府机构、国家主管部门、化学工业、国际组织和学术代表参与其中,以促进化学品安全和安保 (CSS) 方面的最佳做法交流。此外,秘书处还发布了一系列说明,这些说明为秘书处开展调查奠定了基础,调查收集了缔约国关于最佳做法的信息,特别是与化学工业有关的最佳做法。
8. 敦促 1967 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条约》的所有缔约国诚意遵守第六条,尤其是对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论此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实体进行;并重申,当国际组织开展空间活动时,遵守责任既由该国际组织本身承担,也由参加该组织的《条约》缔约国承担;
MSC.99(73) 号决议(2000 年 12 月 5 日通过)通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事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 条有关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还忆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VIII(b) 条有关修正公约附则(除公约第 I 章规定外)的程序的规定, 在其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 VIII(b)(i) 条提出并分发的公约修正案, 1.根据公约第 VIII(b)(iv) 条规定,通过,公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决定,根据公约第 VIII(b)(vi)(2)(bb) 条,修正案应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之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 50% 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反对修正案;3.请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 VIII(b)(vii)(2) 条,修正案应于根据上文第 2 段接受后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公约》第 VIII(b)(v) 条的规定,将本决议和附件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证副本分发给《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
9. 在处理雷区问题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缔约国重申需要加快调查和清理活动的步伐,尽快履行第 5 条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实现其在 2025 年前尽可能充分履行时限义务的目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加快调查和清理将为减少人类苦难和保护人民免受杀伤人员地雷的威胁做出最大贡献。在最近的冲突中,包括简易冲突中,杀伤人员地雷的新使用增加了一些缔约国在履行第 5 条规定下的承诺方面面临的挑战。在努力安全迅速地处理所有剩余的杀伤人员地雷污染时,负有第 5 条规定义务的缔约国将采取以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