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HWDSB 致力于在数字和物理学习空间中对学生的学习、学业成就和学术诚信制定高标准和高期望。现代教室配备了提供信息和媒体访问的工具,教职员工可以使用这些工具提供引人入胜的学习体验,学生可以使用这些工具以新颖和富有创意的方式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这些工具和平台,尤其是使用生成人工智能 (AI) 的工具,可以增强学习体验并协助完成管理任务。然而,在学校使用人工智能也引发了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内容作者、学术诚信和技术道德使用的问题。信息、音乐、视频和其他内容的便捷访问可能会导致滥用,例如非法下载、抄袭以及未能正确引用来源或考虑在线内容的原创者和所有者的意图。生成人工智能使用户能够根据用户的文本提示从他人的作品中创建内容(例如文本、图像、视频等),这模糊了最终内容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这一程序为内容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以及学习和工作环境中的人工智能使用提供了标准。术语:人工智能:开发能够执行通常需要人类智能的任务的计算机系统、算法或软件。这些任务可能包括学习、推理、解决问题、感知、语言理解和决策。人工智能系统通常使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来处理大量数据、识别模式并适应新信息以实现其目标。人工智能应用可以在各种领域找到,例如计算机视觉、机器人技术、医疗诊断、金融和虚拟助手等(由人工智能工具 Chat GPT 4 创建)。教育中的人工智能工具:这些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特定应用,旨在促进学习、教学和管理任务。许多教育工具都涉及人工智能的使用;然而,人工智能的可见性对用户是隐藏的(与下面描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不同)。示例包括用于数学学习的数学应用程序中的自适应学习软件、Microsoft Teams 中的沉浸式阅读器和阅读进度,以及 Outlook 电子邮件客户端和日历中的自动回复建议。
判定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仍是一个难题。《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均未设定明确的独创性标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亦未对独创性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态度。例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无论其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如何,只要是由机器独立完成的,就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吴汉东,2017)。而王倩教授则认为,“人工智能作品是应用算法规则和高度同质化的模板的结果,没有留下任何创造的空间,也不体现创作者的个人特色,不能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王,2017)本文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理由与吴汉东教授的观点部分相似。有人对机器人能否独立完成作品提出质疑。虽然人工智能可以自主运行程序,但这些程序是由人类设计的,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人类的输入,因此很难将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人类区分开来。然而,独立创作的重点可以放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之外的东西上。重点可以放在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内容是否与现有作品有显著不同,使读者能够感知到新内容的创造。这与吴教授的观点一致,“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不是完全或实质性地抄袭其他作品。”除了独立创作之外,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还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著名的费斯特案所确立的原创性标准,原创性不仅意味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还要求至少具备一定的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只要具有较小的原创性即可满足(Guadamuz,2017)。
⑤ 不受著作权限制 ⇩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1) 著作权性 + 2) 依赖性 + 3) 相似性 + 4) 法定使用 - 5) 著作权限制
摘要:生成性人工智能虽然大规模参与人类创作活动,但由于其缺乏理性,无法成为自然人主体或拟人主体。但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在一定条件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且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因而具备著作权性。在此前提下,需要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目前,对其归属有设计者、使用者和所有者三种观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使用者,但在特殊情况下,属于法人、受雇人、受托人等主体,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对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非原创对象的特别权利持有者是第 33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版权所有者或许可权人,即计算机程序的创作者该计算机程序的创作者、其继承人、被授予著作权的人、已将计算机程序的财产权转让(处分)的人或其继承人,或者该计算机程序的合法使用者。协议可以规定对相关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非原创物品的特殊类型权利(sui generis)的所有权条款。
陈翔,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生物医学工程博士生导师,中华心律学会全国委员、工程学组副组长、陕西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陕西省电子学会理事。曾任西安交通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博士后、美国凯斯西储大学访问学者。现主要从事心脏起搏器、脑深部刺激器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研发、植入光电器件研制、人工心脏起搏及神经功能电刺激方法研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课题十余项。出版译著3部,发表SCI、EI论文30篇,申请中国发明专利16项,授权1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6项。2012年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四。
摘要。本文运用DEA方法对我国40家典型人工智能企业创新效率进行评价,其投入要素为人力(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和资金(研发与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出要素为技术(专利数量和软件著作权数量之和)和经济(营业利润率)。结合评价结果,对我国40家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规模收益和投入冗余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综合效率较低,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不高,部分企业存在要素冗余。选取40家企业,利用企业报表、统计年鉴、政府公报、同行等资料,收集40家企业的相关数据,运用DEA方法进行研究,在行业研究中具有创新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计算能力的提升等信息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断加速,我们看到人工智能技术所能实现的计算处理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所谓的生成性人工智能取得了显著进展,它可以根据用户的指令生成各种形式的内容,现在可以创建与人类自己创建的内容无法区分的内容。不仅有研究人员和企业参与生成型AI的开发,还提供一般用户可轻松使用的服务和软件的企业也不断涌现,以生成型AI的使用为中心进行创作活动的创作者也不断涌现。 在此背景下,关于生成型人工智能,版权所有者等担心人工智能在学习和生成数据时可能会侵犯其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等担心开发人工智能时可能会侵犯版权或可能会创造出侵犯版权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用户则担心使用人工智能可能会无意中侵犯版权。 此外,在2023年5月举行的G7广岛峰会上,认识到需要立即评估在各国和各行业中日益突出的生成性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通过G7工作组启动了“广岛人工智能进程”,就生成性人工智能以及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进行讨论。1此外,日本的AI战略委员会专家组同月编制了AI2.0相关问题临时概要,其中也提及了与版权相关的问题,并呼吁考虑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今年6月制定的《知识产权振兴计划2023年3期》也指出,关于生成型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关系,将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和保护创作者权利的角度,识别和分析具体案例,组织法律思考,并考虑必要措施。 版权法的解释,不仅仅是与生成性人工智能相关的解释,本质上应该根据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留给司法判断。但是,截至本报告撰写时,直接处理生成型人工智能与版权之间关系的判例和案件仍然很少。为了缓解上述对生成型人工智能与版权之间关系的担忧,我们认为,不应仅仅等待判例和案件的积累,而应该提出一定的解释方法。 因此,文化事务委员会著作权部法制分科(以下简称“分科”)将与创作者、表演者等权利人、开发和提供生成性AI服务的企业、生成性AI的用户等相关方举行听证会,并将报告AI战略会议、AI时代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4(内阁府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等其他会议的讨论情况。
作为领先的供应链科技平台,集团持续聚焦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业务,紧跟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大条”政策导向,服务基础设施、医药、大宗商品等国家支柱产业,并积极拓展跨境电商等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将科技融入产业供应链,帮助链上中小企业获得更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截至公告日,中小企业客户占集团总客户群的96%以上,首笔借款客户占比超过30%。目前已与10余家大型央企核心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围绕150多万优质供应商搭建数字产业生态,链接163家资金合作伙伴,同比增长超过24%。通过十余年对科技和人才的持续投入,集团已获得80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帮助18100多家中小企业获得超过2480亿元的普惠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