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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非原创对象的特别权利持有者是第 33 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版权所有者或许可权人,即计算机程序的创作者该计算机程序的创作者、其继承人、被授予著作权的人、已将计算机程序的财产权转让(处分)的人或其继承人,或者该计算机程序的合法使用者。协议可以规定对相关计算机程序生成的非原创物品的特殊类型权利(sui generis)的所有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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