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HWDSB 致力于在数字和物理学习空间中对学生的学习、学业成就和学术诚信制定高标准和高期望。现代教室配备了提供信息和媒体访问的工具,教职员工可以使用这些工具提供引人入胜的学习体验,学生可以使用这些工具以新颖和富有创意的方式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这些工具和平台,尤其是使用生成人工智能 (AI) 的工具,可以增强学习体验并协助完成管理任务。然而,在学校使用人工智能也引发了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内容作者、学术诚信和技术道德使用的问题。信息、音乐、视频和其他内容的便捷访问可能会导致滥用,例如非法下载、抄袭以及未能正确引用来源或考虑在线内容的原创者和所有者的意图。生成人工智能使用户能够根据用户的文本提示从他人的作品中创建内容(例如文本、图像、视频等),这模糊了最终内容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这一程序为内容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以及学习和工作环境中的人工智能使用提供了标准。术语:人工智能:开发能够执行通常需要人类智能的任务的计算机系统、算法或软件。这些任务可能包括学习、推理、解决问题、感知、语言理解和决策。人工智能系统通常使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来处理大量数据、识别模式并适应新信息以实现其目标。人工智能应用可以在各种领域找到,例如计算机视觉、机器人技术、医疗诊断、金融和虚拟助手等(由人工智能工具 Chat GPT 4 创建)。教育中的人工智能工具:这些是人工智能技术的特定应用,旨在促进学习、教学和管理任务。许多教育工具都涉及人工智能的使用;然而,人工智能的可见性对用户是隐藏的(与下面描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不同)。示例包括用于数学学习的数学应用程序中的自适应学习软件、Microsoft Teams 中的沉浸式阅读器和阅读进度,以及 Outlook 电子邮件客户端和日历中的自动回复建议。
判定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仍是一个难题。《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均未设定明确的独创性标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亦未对独创性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态度。例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无论其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如何,只要是由机器独立完成的,就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吴汉东,2017)。而王倩教授则认为,“人工智能作品是应用算法规则和高度同质化的模板的结果,没有留下任何创造的空间,也不体现创作者的个人特色,不能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王,2017)本文的观点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理由与吴汉东教授的观点部分相似。有人对机器人能否独立完成作品提出质疑。虽然人工智能可以自主运行程序,但这些程序是由人类设计的,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人类的输入,因此很难将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人类区分开来。然而,独立创作的重点可以放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之外的东西上。重点可以放在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内容是否与现有作品有显著不同,使读者能够感知到新内容的创造。这与吴教授的观点一致,“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而不是完全或实质性地抄袭其他作品。”除了独立创作之外,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还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著名的费斯特案所确立的原创性标准,原创性不仅意味着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还要求至少具备一定的最低限度的原创性,只要具有较小的原创性即可满足(Guadamuz,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