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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成性人工智能虽然大规模参与人类创作活动,但由于其缺乏理性,无法成为自然人主体或拟人主体。但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在一定条件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且满足作品独创性的客观标准,因而具备著作权性。在此前提下,需要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目前,对其归属有设计者、使用者和所有者三种观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使用者,但在特殊情况下,属于法人、受雇人、受托人等主体,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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