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散货船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L CSR 为90 m 及以上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建造为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货舱区域为单舷侧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散货船的典型布置如图1 所示。混合型散货船应满足本规范定义的强度标准,其中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边舱和顶边舱,参见图1 的典型布置,其他货舱不设有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参见图2 的横剖面示例。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类型:
12.2 号货舱立即被海水淹没。左舷深舱 2 号在受损前已用盐水压载,但向海面敞开。右舷深舱 1 号逐渐被淹没。1 号货舱被淹没,通过 137 号舱壁上的破洞和 1 号左舷深舱边界上的破裂板,淹没速度相当快。3 号货舱的淹没速度起初很慢,通过 113 号舱壁上的破洞,但当 2 号货舱的水位达到该舱壁第三层甲板上一扇受损门的舱口围板时(该门已被吹开并扭曲),淹没速度很快。右舷 1 号深舱通过 125 号和 137 号框架之间的中心线舱壁上的破片洞逐渐进水。船舶几乎立即向左倾斜,鉴于前舱快速进水和不断增加的侧倾(尽管 4 号深舱中的压舱物从左舷转移到右舷),决定将船舶搁浅。抛锚后,船舶于 0621 以 6 节的速度搁浅。左倾增加到 17 度,但在搁浅后以 10 节的速度前进,ALCHIBA 逐渐被扶正,最后仅以 1-1/2 度左倾停下。船舶从 115 号框架到船首搁浅;长度约 150 英尺。
12. 海水立即涌入 2 号货舱。左舷深舱 2 号在受损前已用盐水压载,但暴露在海水中。右舷深舱 1 号逐渐进水。1 号货舱的进水速度相当快,水通过 137 号舱壁上的破片洞和左舷 1 号深舱边界的破裂板进入。3 号货舱的进水起初很慢,水通过 113 号舱壁上的破片洞进入,但当 2 号货舱的水位达到该舱壁第三层甲板上一扇受损门的围板时(该门已被吹开并扭曲),水位迅速上升。右舷深舱 1 号的进水速度很慢,水通过 125 号和 137 号框架之间的中心线舱壁上的破片洞进入。几乎立即,船就向左倾斜,由于前舱迅速进水,船身侧倾加剧(尽管在 4 号深舱中将压舱物从左舷转移到右舷),因此决定将船搁浅。船锚被收起,船于 0621 以 6 节的速度搁浅。左倾已增加到 17 度,但在搁浅后以 10 节的速度继续旋转,ALCHIBA 逐渐恢复,最终停在仅 1-1/2 度左倾的位置。船从 115 号框架到船首搁浅;长度约为 150 英尺。
第 1 节 总则 ··········································································································· 5 第 2 节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 10 第 3 节 船舶安排·· ... ·· ... ·· ... ·· ... ·· ... ······························································································· 65
跑道长度(英尺): • 12R-30L 10,200 11,000 11,000 • 12L-30R 4,400 11,000 11,000 • 11-29 ** 4,600 -- -- 航空公司登机口 31 36 42 *** 航站楼(平方英尺) 408,000 1,080,000 1,800,000 停车场(停车位): • 公共 7,300 6,600 12,700 *** • 员工 1,200 1,500 3,700 • 租赁汽车准备/归还 700 2,000 2,000 航空燃油储存量(加仑) 208,000 2,000,000 4,000,000 全货舱面积(平方英尺) 300,000 300,000 468,100 腹舱货舱面积(平方英尺) 85,000 85,000 116,400 通用航空面积(英亩)** 82 79 88
货舱毗邻压载舱时,压载舱应设有可拆卸的短管(位于舱外,如泵舱等),在排放压载水后,应拆除上述可拆卸的短管,然后封闭开口端。在这种情况下,压载舱应处于干燥状态,同时应确保不会因错误操作而引入压载水。对于非干燥状态的永久压载舱或货舱毗邻水舱的情况,不允许载运符合规范1516. 2要求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线接触和点接触都可能不被接受。但是,如图 7.6.45 所示的交叉焊接也可以接受。但是,如图 7.6.45 所示的分为线接触和点接触的交叉焊接也可以接受。
(2) 与 FSS Code 5、6 和 9 相关的 UI(见附件 14) - 关于 FSS Code 第 5 章 2.2.1.7 款规定的分三阶段释放二氧化碳的控制装置,明确了释放量不取决于每个货舱空间的各自容积,而是取决于最大货舱空间的容积。- 关于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能力,明确了确定 A 类机器处所“最大保护空间”大小时应采用的标准(基于 IACS UI SC262)。- 对于需要为固定式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安装附加货物控制台的货物控制室,明确了安装货物控制台的房间即使不作为专用货物控制室,也应被视为货物控制室。(基于 IACS UI SC271)。
(2) 与 FSS Code 5、6 和 9 相关的 UI(见附件 14) - 关于 FSS Code 第 5 章 2.2.1.7 款规定的分三阶段释放二氧化碳的控制装置,明确了释放量不取决于每个货舱空间的各自容积,而是取决于最大货舱空间的容积。- 关于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能力,明确了确定 A 类机器处所“最大保护空间”大小时应采用的标准(基于 IACS UI SC262)。- 对于需要为固定式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安装附加货物控制台的货物控制室,明确了安装货物控制台的房间即使不作为专用货物控制室,也应被视为货物控制室。(基于 IACS UI SC271)。
各船型定期检验时的附加要求,参照适用本规范第1部分第2章第5-2节第3款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准则的第 3 305 章如果根据第 3 (1) (a) 段提供了货舱内部检查的替代方法,则经批准
3.2 散货船附加标志 3.2.1 修改如下。 3.2.1 附加营运特征 BC-A 、BC-B 和 BC-C 下列要求适用于 1.2.1 定义的长度 L CSR 为 150 m 或以上的船舶。散货船应被授予下列附加营运特征之一: (a) BC-A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为 1.0 t/m 3 及以上的干散货的散货船,除 BC-B 条件外,最大吃水时指定货舱为空。 (b) BC-B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为 1.0 t/m 3 及以上的干散货的散货船,除 BC-C 条件外,所有货舱均满载。 (c) BC-C :适用于设计用于运载货物密度低于 1.0 t/m 3 的干散货的散货船。应提供以下附加服务特征,进一步详细说明在以下情况下设计时应用的设计装载条件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的限制: ・ 如果最大货物密度小于 3.0 t/m 3 ,则附加服务特征 BC-A 和 BC-B 的 { 最大货物密度(t/m 3)},另见第 4 章第 8 节 4.1 。 ・ 如果船舶未根据第 4 章第 8 节 4.2.2 中规定的条件设计用于在多个港口装卸,则所有附加服务特征的 { 无 MP }。 ・ 对于附加服务特征 BC-A ,{ 货舱 a、b、… 可能为空 },另见第 4 章第 8 节 4.1 。 ・ 添加的 { 块装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