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现有航空公司的实缴资本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在必要时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之前将其授权和实缴资本提高至规定的最低水平。运营商应提交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以确认公司在这方面的实缴资本。 3.2.3 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拥有至少五架飞机或五架多引擎直升机的机队。飞机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应超过 5,700 公斤,且经过类型审定,符合 DGCA 接受的运输类飞机的要求。多引擎直升机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应超过 3180 公斤,且经过类型审定,符合 DGCA 接受的运输类直升机的要求。飞机应在印度注册,并持有有效的普通乘客类适航证。对于租赁飞机,应向 DGCA 提交租赁契约副本。为了便于开始运营,运营商将获准使用一架飞机/直升机运营,并将在获得运营商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拥有五架飞机的机队规模。在这一年期间内,如果运营商满足此类运营的所有适航性、航空安全和运营要求,并满足航线分散指南,则将获准运营定期航班。
印度政府民航技术中心局长办公室,萨法达让机场 OPP,新德里民航要求第 2 节 - 适航系列“I”第六部分第 I 期,1996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即日起主题: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1.目的:1937 年航空规则第 57 条要求每架飞机都应安装并配备仪器和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和特殊设备,如根据飞行的用途和情况而指定。民航要求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在印度注册的飞机以及租赁和进口到该国的飞机上安装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CVR) 的要求。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3A 条的规定签发的。 2. 定义: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安装在飞机上,用于记录飞行期间驾驶舱的听觉环境,以防止和调查事故/事件的设备。 3. 适用性要求: 3.1 飞机 — 商业航空运输 3.1.1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 在 198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颁发单独适航证的飞机 3.1.1.1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5700 千克的所有飞机均须配备 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期间驾驶舱的听觉环境。
俄罗斯联邦 审议了有关俄罗斯联邦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项目; 回顾联合国大会在通过关于侵略乌克兰的第 A/ES-11/L.1 号决议时重申了对乌克兰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并最强烈地谴责俄罗斯联邦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乌克兰的侵略; 铭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和原则,而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目标仍然是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 考虑到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至关重要,缔约国一旦登记了一架航空器,就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承担一系列与安全有关的义务;注意到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对侵犯乌克兰领土完整和主权,包括其主权领空的行为表示谴责,这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1 条,并敦促俄罗斯联邦停止其非法活动,确保所有受影响地区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并遵守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承担的义务;注意到国际民航组织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确认了俄罗斯联邦尚未解决的重大安全关切,2022 年 6 月 22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审议了 19 个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成员国提交的一份工作文件,该文件除了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1 条外,还概述了俄罗斯联邦违反第 18、19、29 和 31 条的行为,即对飞机进行双重登记,从而允许这些飞机在没有有效适航证的情况下运行,并在这方面,理事会呼吁俄罗斯
印度政府民航技术中心局长办公室,萨法达让机场 OPP,新德里民航要求第 2 节 - 适航性系列“I”第 VI 部分第 I 期,1996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即日起主题: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1.目的:1937 年《航空规则》第 57 条要求每架飞机都应配备仪器和设备,包括根据飞行用途和情况可能指定的无线电设备和特殊设备。民航要求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在印度注册的飞机以及租赁和进口到该国的飞机上安装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CVR) 的要求。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器规则》第 133A 条的规定签发的。2.定义: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CVR):安装在飞机上的一种设备,用于在飞行期间记录驾驶舱内的听觉环境,以防止和调查事故/事件。3.适用性要求: 3.1 飞机 – 商业航空运输 3.1.1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 198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颁发个人适航证的飞机 3.1.1.1 所有最大认证起飞质量超过 5 700 千克的飞机均应配备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其目的是记录飞行期间驾驶舱内的听觉环境。
(e) 根据 AACM 的要求对手册进行修改或补充,以确保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确保空中航行的安全、效率或规律性。 1.2 操作手册应包含“操作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指示”。ANRM 将操作人员定义为“由运营人雇用的雇员和代理人,无论是否为机组人员,以确保飞机安全飞行,包括亲自执行这些职能的运营人”。1.3 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因运营人的组织性质和复杂性以及所用飞机的类型而有很大差异。“手册”可能包含多个单独的卷,也可能包括单独的形式,例如运营人向其机组人员提供的准备好的导航飞行计划。向特定操作人员群体提供的指示和信息 – 例如交通手册、客舱乘务员手册、机组人员排班指示以及提供给代理的重量和平衡信息 – 均可视为操作手册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向 AACM 提交其手册和相关文件的副本,以及所有修订和临时指示的副本。航线指南除外(见第 14 段)。1.4 操作手册中应涵盖的特定事项清单在 ANRM 中规定。本附录的目的是给出一些有关满足飞机操作要求的方式的指示。飞行手册是飞机适航证 (C of A) 的一部分,因此是飞机上必须携带的文件之一。特殊情况下,飞行手册信息可以纳入操作手册,只要获得 AACM 的书面许可,飞行手册就无需携带。无论哪种情况,运营商都有责任确保所有此类信息定期更新。运营商仅依靠 C of A 更新流程来突出与飞行手册的偏差是不够的。1.5 AACM 将操作手册视为运营商可能达到的标准的主要指标。商用飞机的运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和程序。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随着项目的规模而变化,但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本 MAR-145 最初于 1998 年 9 月 18 日发布,并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生效。MAR-145 取代了 1995 年 7 月 29 日发布的澳门适航要求 F-1 第 1 版。序言旨在总结 MAR-145 每次修订引入的主要变化。1998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第 1 期 涉及维护具有运输类别(客运)或运输类别(货运)适航证并用于商业航空运输的飞机的维护机构的新要求,生效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1 日。2002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第 2 期 - 引入有关分包的标准和限制 - 参见 MAR 145.1(e) 和 AMC 145.75(b); - 引入有关质量系统的更多详细信息 - 参见 MAR 145.65(b) 和 GM 145.65(c)1; - 有关维护数据的更多详细信息 - 参见 MAR 145.45; - 有关继续培训和认证授权程序的更多详细信息 - 参见 MAR 145.35; - 引入新的 MAR 145.100,解决 MAR-145 批准证书撤销问题; - 引入授权发布证书 AACM 表格一第 3 期; - 通过修订的 MAR 145.30(e) 引入无损检测人员的标准资格 - 还纳入了其他细微变化。2003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第 3 期 - 更改 MAR 145.60 的文本并添加新的子段落,要求内部事件报告结构评估和提取根据 MAR 145.60(a) 报告的事件。- 通过 MAR 145.65(a) 和 MAR 145.70(a)(2) 要求安全政策,并更好地关注不准确的维护数据、程序和实践问题。- 修订 AMC 145.65(b),以解决检测和纠正可能危及飞机安全运行的维护错误的程序需求。- MAR 145.47 要求制定一个系统来规划维护任务,同时考虑资源和人为绩效限制并解决轮班问题, - 修订 MAR 145.30(e) 及其相关 AMC,涉及维护人员的能力,包括对人为因素原则应用的理解要求。- 引入了维护人为因素培训大纲 GM 145.30(e) - 修订 MAR 145.5,包括“人为因素”和“人为绩效”的定义。
1 手册的目的及范围 1.1 《澳门航空航行规则》规定,除某些少数例外情况外,每架在澳门登记的商用航空运输飞机的运营商均须: (a) 向其每名运行人员提供一份运行手册; (b) 确保机组人员在每次飞行时均能获得与其飞行职责相关的运行手册每一部分的副本; (c) 确保每一份运行手册均保持最新; (d) 向中国澳门民航局提供运行手册及其任何修订或增补的副本;以及 (e) 根据民航局为确保飞机或机上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为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效率或正常航行而可能需要对手册作出任何修订或增补。 1.2 运行手册须载有“使运行人员能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所有资料及指示”。ANRM 将操作人员定义为“由运营人雇用的雇员和代理人,无论是否为机组人员,以确保飞机安全飞行,包括亲自执行这些职能的运营人”。1.3 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因运营人的组织性质和复杂性以及所用飞机的类型而有很大差异。“手册”可能包含多个单独的卷,也可能包括单独的形式,例如运营人向其机组人员提供的准备好的导航飞行计划。向特定操作人员群体提供的指示和信息 - 例如交通手册、客舱乘务员手册、机组人员排班说明以及提供给地勤代理的重量和平衡信息 - 都可以被视为操作手册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向 AACM 提交其手册和相关文件的副本,以及所有修订和临时指示的副本。航线指南除外(见第 14 段)。1.4 操作手册中应涵盖的具体事项清单在 ANRM 中规定。本附录的目的是给出一些指示,说明应如何满足与飞机操作有关的要求。飞行手册是飞机适航证 (C of A) 的一部分,因此是飞机上必须携带的文件之一。特殊情况下,飞行手册信息可以纳入操作手册,只要获得 AACM 的书面许可,则无需携带飞行手册。无论哪种情况,运营商都有责任确保所有此类信息定期更新。运营商仅依靠 C of A 更新流程来突出与飞行手册的偏差是不够的。1.5 AACM 将把操作手册视为运营商可能达到的标准的主要指标。商用飞机的运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和程序。手册的形式和范围将随着项目的规模而变化,但基本原则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