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现有航空公司的实缴资本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在必要时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之前将其授权和实缴资本提高至规定的最低水平。运营商应提交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以确认公司在这方面的实缴资本。 3.2.3 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拥有至少五架飞机或五架多引擎直升机的机队。飞机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应超过 5,700 公斤,且经过类型审定,符合 DGCA 接受的运输类飞机的要求。多引擎直升机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应超过 3180 公斤,且经过类型审定,符合 DGCA 接受的运输类直升机的要求。飞机应在印度注册,并持有有效的普通乘客类适航证。对于租赁飞机,应向 DGCA 提交租赁契约副本。为了便于开始运营,运营商将获准使用一架飞机/直升机运营,并将在获得运营商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拥有五架飞机的机队规模。在这一年期间内,如果运营商满足此类运营的所有适航性、航空安全和运营要求,并满足航线分散指南,则将获准运营定期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