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民航技术中心局长办公室,萨法达让机场 OPP,新德里民航要求第 2 节 - 适航系列“I”第六部分第 I 期,1996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即日起主题: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1.目的:1937 年航空规则第 57 条要求每架飞机都应安装并配备仪器和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和特殊设备,如根据飞行的用途和情况而指定。民航要求的这一部分规定了在印度注册的飞机以及租赁和进口到该国的飞机上安装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CVR) 的要求。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3A 条的规定签发的。 2. 定义: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安装在飞机上,用于记录飞行期间驾驶舱的听觉环境,以防止和调查事故/事件的设备。 3. 适用性要求: 3.1 飞机 — 商业航空运输 3.1.1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 — 在 198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颁发单独适航证的飞机 3.1.1.1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 5700 千克的所有飞机均须配备 CVR,其目的是记录飞行期间驾驶舱的听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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