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民航技术中心总监办公室,萨杜尔戎机场 OPP,新德里民航要求第 3 节 - 航空运输系列“C”第 II 部分 1994 年 3 月 1 日生效:即日起主题:授予经营定期客运航空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最低要求。1. 引言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4 条第 1 款规定,除非获得中央政府的许可,并根据航空规则附表 XI 的规定并受其约束,否则任何人不得经营往返印度、在印度境内或穿越印度的任何定期航空运输服务。本民航要求包含授予定期航空运输运营许可证的最低适航性、操作性和其他一般要求。本 CAR 是根据 1937 年航空规则第 133A 条的规定颁发的。这些要求是对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6 第 I 部分适用于定期运营的要求的补充。2. 定义“定期航空运输服务”是指在相同的两个或多个地点之间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并根据公布的时间表运营,或以定期或频繁的航班运营,从而构成可识别的系统系列,每个航班均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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