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AI)的发展非常迅速。输入数据的可用性很重要,因为它对AI系统如何开发有很大影响。在人工智能开发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创作作为输入数据也是不可避免的。本文试图探讨第 14 号法律的规定。2014 年第 28 号关于版权 (UUHC) 的法律,涉及使用创作作为印度尼西亚人工智能发展的输入数据。根据研究结果得知,在印度尼西亚使用创作物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输入数据,基本上仍然必须尊重创作者对其创作物的专有权利。如果您使用版权保护期已过的作品和使用开放许可的作品,以及如果您使用版权法中允许使用作品的版权限制条款,则可以在未经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用作输入数据未经创作者许可,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某些。本文建议将人工智能组织者视为电子系统组织者,并承担注册义务,以便他们使用创作物作为输入数据时可以被要求公开信息,有必要制定UUHC的衍生法规,进一步解释有关版权限制的规定,有必要对复制权实施非排他性许可(综合许可),以促进将创作物作为商业和非商业用途的输入数据的许可程序,政府需要促进对版权保护期已过的作品和使用开放许可的作品的访问,并对版权法进行修改,以预测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