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简介 项目地点 胡志明市 沿海电台 1.1 背景 越南拥有3200公里长的海岸线,海上运输在国内运输和国际贸易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海上运输安全高效是一个重要问题。本项目之前使用的沿海电台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国和俄罗斯制造的,非常陈旧。越南是国际海事组织(IMO)2 的成员,该组织要求其成员国在1999年2月之前引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3,该系统以1988年修订的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基础。然而,由于越南不具备支持 GMDSS 的设施,该国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遵守《SOLAS 公约》的规定并遵守《SAR 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规定。
本届会议通过了对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A.744(18)号决议和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附则 B 的如下修正案。 (1)SOLAS 第 V 章(参见附件 1) SOLAS 第 V 章的如下修正案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i)“船长”的定义(第 V/2、22 条) 第 V/2 条中新引入了“船长”的定义,即总长度“L OA ”,取代了之前载重线公约中使用的长度“L f ”。与此相关,第 V/22 条经修订,适用于总长不小于 55 m 的船舶。 (二)每日报告(Reg.V/28) 凡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小时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须向公司提交每日报告,并在整个航行期间保留所有每日报告。 (2)决议A.744(18)(参见附件2) 作为对决议A.744(18)的修正案,新制定了“纵向强度评估的厚度测量取样方法和修理方法”。对于船长130米及以上、船龄超过10年、需在SC换证检验时评估船舶纵向强度的油船,纵向结构构件的厚度测量和修理应按此方法进行。对决议A.744(18)的修正案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3)1988年载重线
现将2006年5月10日至19日召开的IMO第81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81)审议结果介绍如下。 1.通过条约等强制性要求。本次通过的条约规则及相关规则修正案如下。每个项目均按生效日期组织。 1.1 生效日期:预定2008年1月1日 (1)与SOLAS V第19章规则(i)相关 SOLAS V/19-1规则修正案-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见附件1) 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 通过一项修正案,添加了 SOLAS V/19-1 规定,规定安装跟踪系统。 适用于所有船舶(货船300G T及以上),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舶,并且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第一次SR检查安装。 (ii) 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见附件2) 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也与上述(1)(i)一起通过。 (二)STCW公约及规则修正案(见附件3) STCW公约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中有关船舶保安员(SSO)规则的修正案已经通过了。 预计生效日期为 2008 年 1 月 1 日,但提供了 18 个月的过渡措施,直至 2009 年 7 月 1 日。 (三)《IMDG规则》修正案(见附件4) 根据《联合国示范规则》的定期审查,通过了《IMDG规则》修正案。 (将闪点从61度修正为60度等)(下页续)
这是2006年11月29日至12月8日举行的第8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82)会议所作决定和讨论的总结报告。1.通过强制性文件 本届会议通过了以下修正案。请注意,每个修正案均按其预计生效日期排列,顺序如下。1.1 预计生效日期:2008年7月1日 (1) 有关SOLAS第II-1章的修正案 (i) 对Reg. 的修正案。II-1/3-2 -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参见附件1和附件2的附件1) 对Reg. 的修正案。已通过 II-1/3-2 作为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性能标准。这些要求适用于 SOLAS 第 XII 章定义的 500GT 及以上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这些规定适用于上述船舶: - 建造合同签订日期为 2008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或 - 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其龙骨安放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 交船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2) 有关 SOLAS 第 II-2 章的修正案 (i) 对 Reg. 的修正案II-2/4.5.2.3 - 与货物区域防火规定的协调(参见附件2附件1) 修改条款为与SOLAS第II-2章的规定保持一致,采纳II-2/4.5.2.3条款,使其适用于“A-0”级的窗户和舷窗。(ii) 修改条款II-2/1、3、5、6、7、9和10 - 有关客船客舱阳台(参见附件2附件1) 增加了客船客舱阳台应配备固定式火灾探测器和报警系统、固定式压力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全部采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的规定。本规定不仅适用于200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也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建造的现有客船,并应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遵守。(未完待续)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 附件修正案 (A.534(13) 号决议) 1 现有第 1.2 节文本修正如下:“除第 8.3 节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每艘不小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主管机关也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将这些规定应用于少于 500 总吨的特殊用途船舶。”2 现有1.3.4修改如下:“1.3.4 除8.3规定外,“特殊用途船舶”系指机械自航船舶,由于其功能,可载运包括乘客在内的12名以上特殊人员。本规则适用的特殊用途船舶包括下列类型: .1 从事研究、探险和调查的船舶; .2 海事人员培训船舶; .3 不从事捕捞的捕鲸船和鱼类加工船; .4 不从事捕捞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加工船舶;以及 .5 具有与.1至.4所述船舶类似的设计特点和操作方式的其他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可归入此类。”3 现有第 8 章由以下内容替代:“第 8 章 – 救生设备 * 8.1 经修正的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的要求应与下列规定一起适用。8.2 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的专用船舶应符合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中对从事国际航行(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的要求。8.3 尽管有 8.2 的规定,载运超过 50 名特殊人员(学员)的风帆训练船,无论是否为机械自航船,也不论其总吨位如何,均可代替满足 1974 年 SOLAS 公约第 III 章第 20.1.1、20.1.2 或 20.1.3 条的要求惯例:
第 95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95) 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至 12 日在英国伦敦的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刚刚发布了会议记录、决议和通函,现将 MSC 95 会议的决议总结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的强制性要求 MSC 95 通过了以下强制性要求: (1)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 规则)(见附件 1 和 2) 通过了规定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要求的 IGF 规则(新规则)以及使 IGF 规则具有强制性的 SOLAS II-1 和 II-2 修正案。请参阅第 3 节了解更多详细信息。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2017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无建造合同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交付的船舶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改装为使用气态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 (2) IGF 规则管辖船舶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见附件 6 和 7) 随着 IGF 规则的制定,通过了 STCW I、V 和 STCW 规则的修正案,以规定船员的特殊培训和资格要求。 适用: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3) SOLAS 证书表格的修订(见附件 2、4 和 5) 随着 IGF 规则的制定,通过了 SOLAS 附录修正案
现将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 日举行的第 80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80) 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摘要如下,供您参考。 1. 通过强制性文件 - SOLAS 第 II-1(1)章有关破损稳性 (A、B、B-1、B-2 和 B-4 部分) (参阅附件 1 的附件 2) 关于自 1994 年开始的客船与干货船分仓和破损稳性规定的协调问题的讨论已于本届会议结束。经修订的 SOLAS 公约第 II-1 章规定了采用概率计算方法的破损稳性要求,该修正案已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与破损稳性有关的修正案适用于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和干货船。 (2) 除有关破损稳性(第 A-1、B 和 C 部分)外(参见附件 1 的附件 1) SOLAS 公约第 II-1 章除破损稳性外的下列修正案已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如下。 (i) 第 3-7 条 - 船上和岸上的建造图纸保存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应保存 MSC/Circ.1135 中提及的一套建造时建造图纸,以及显示任何后续结构改动的其他图纸。 (ii) 第 3-8 条 - 拖带和系泊设备 船舶应配备具有足够安全工作负荷的装置、设备和配件,以便安全进行与船舶正常运行相关的所有拖带和系泊作业,但根据第 3-4 条提供的应急拖带装置除外。关于该法规的技术规范,已批准了 MSC/Circ.1175,该法规为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上配件和支撑船体的设计和建造提供了标准。
现将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 日举行的第 80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80) 会议所作决定及讨论的摘要列于下文,供您参考。1.通过强制性文件 - SOLAS 第 II-1 (1) 章有关破损稳性 (A、B、B-1、B-2 和 B-4 部分) (参见附件 1 的附件 2) 自 1994 年以来,客船与干货船之间的分仓和破损稳性规定的协调讨论已于本届会议结束。经修订的 SOLAS 第 II-1 章规定了以概率计算方法为基础的破损稳性要求,于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关破损稳性的修正案适用于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和干货船。(2) 除有关破损稳性(第 A-1、B 和 C 部分)外(参见附件 1 的附件 1) 除破损稳性外,SOLAS 第 II-1 章的下列修正案于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如下。(i) 第 3-7 条 – 船上和岸上保存的施工图 MSC/Circ.1135 中提到的一套竣工施工图,以及显示任何后续结构变更的其他计划应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保存。(ii) 第 3-8 条 – 拖带和系泊设备 船舶应配备具有足够安全工作负荷的装置、设备和配件,以便能够安全进行与船舶正常运行相关的所有拖带和系泊作业,但根据第 3-4 条提供的紧急拖带装置除外。关于该法规的技术规范,已批准了 MSC/Circ.1175,该法规为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上配件和支撑船体结构的设计和建造提供了标准。
现将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 日举行的第 80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 80) 会议所作决定及讨论的摘要列于下文,供您参考。1.通过强制性文件 - SOLAS 第 II-1 (1) 章有关破损稳性 (A、B、B-1、B-2 和 B-4 部分) (参见附件 1 的附件 2) 自 1994 年以来,客船与干货船之间的分仓和破损稳性规定的协调讨论已于本届会议结束。经修订的 SOLAS 第 II-1 章规定了以概率计算方法为基础的破损稳性要求,于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关破损稳性的修正案适用于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和干货船。(2) 除有关破损稳性(第 A-1、B 和 C 部分)外(参见附件 1 的附件 1) 除破损稳性外,SOLAS 第 II-1 章的下列修正案于本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如下。(i) 第 3-7 条 – 船上和岸上保存的施工图 MSC/Circ.1135 中提到的一套竣工施工图,以及显示任何后续结构变更的其他计划应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保存。(ii) 第 3-8 条 – 拖带和系泊设备 船舶应配备具有足够安全工作负荷的装置、设备和配件,以便能够安全进行与船舶正常运行相关的所有拖带和系泊作业,但根据第 3-4 条提供的紧急拖带装置除外。关于该法规的技术规范,已批准了 MSC/Circ.1175,该法规为拖带和系泊相关的船上配件和支撑船体结构的设计和建造提供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