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是当地社区的核心。基督教的愿景将学校凝聚在一起。鼓励成人和学生通过言语和行动“让自己的光芒闪耀”。 • 领导者充满热情和决心,建立了基督教的愿景,为支持改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一支备受推崇的员工团队每天都在践行这一愿景。因此,他们看到了它带来的积极变化。 • 积极的关系是学校的核心。学校的工作人员紧密合作。成人和学生都因提供的关怀和同情而蓬勃发展。他们的福祉是重中之重。 • 集体崇拜受到高度重视。学生们发现这是一个快乐而又反思的庆祝活动。它发人深省,沉默和反思的时刻被用来提升个人的精神。 • 宗教教育 (RE) 中强大、有效和热情的领导确保该学科得到良好的领导和资源充足。因此,学生们是热情的学习者,他们自信地提出和回答问题并分享他们的想法。宗教教育在学校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根据生物多样性净收益的法定框架,除了某些例外,规划许可的每笔授予被认为已被授予符合生物多样性增益目标的条件(“生物多样性增益条件”)。这个目标是为了使开发至少相对于现场栖息地的前开发生物多样性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至少提高了10%。可以通过现场生物多样性增长,注册的异地生物多样性收益或法定生物多样性学分来实现这一增加。
3. 所有提交给征集证据的意见和证据都经过评估,并用于指导和协助对法规的审议。根据法定要求,一份关于审查结果的报告副本将交存于议会,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可在报告中引用。一份单独的高级别回应文件涵盖了征集证据的回应,该文件应与本报告一起阅读。
• 领导者确保基督教愿景深入人心。它是决策和行动的核心。这使学生和成年人能够共同实现和发展。 • 这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的伙伴关系和协作非常紧密。专业发展机会使成年人能够培养学生对学习的热爱。因此,他们茁壮成长。 • 学生和成年人珍视集体崇拜。与当地教会的密切合作丰富了学校的礼拜生活。 • 健康和心理健康是领导者的首要任务。为学生和成年人提供的高效支持确保他们感受到爱、尊重和关心。 • 宗教教育 (RE) 中强大的学科领导力正在推动课程的不断发展。因此,学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南非高等教育委员会 (CHE) 是根据《高等教育法》(1997 年第 101 号法案,经修订)设立的独立法定机构。作为《国家资格框架法》(2008 年第 67 号法案,经修订)规定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它就所有高等教育事务向负责高等教育的部长提供建议,并通过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 (HEQC) 负责质量保证和促进。财务、供应链管理和设施子计划负责确保遵守和遵循所有适用的 PFMA、财政和治理规定。它制定并监督财务管理、采购和设施的框架、流程、程序和指南的实施。它还负责根据规定机构和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和报告。确保有效管理维护项目,以确保 CHE 的物理环境有利于有效和高效的运营,以支持 CHE 履行其核心职责。欢迎感兴趣且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申请以下职位:
具有公共性质的”定义不明确,可以改进和澄清。特别是,受访者希望更清楚地了解组织在何时被视为“公共当局”或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职能”。受访者认为,对于私营、自愿和独立 (PVI) 部门组织、“混合”公共当局以及涉及委托服务和使用分包商而言,这一点尤其不明确。受访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些定义对于明确谁是责任承担者至关重要。他们还建议,如果指南中包含说明性示例和案例研究,将会有所改进,这既涉及这些问题,也涉及其他几个部分(包括“非法行为的补救措施”以及什么可能构成违反职责;以及何时以及如何进行兼容性审查)。
人们在浸信会的圣约翰享受生活,他们喜欢它的家庭氛围。游客和临时人员也有同样的感觉。尽管这是一所大型小学,但学生和成年人说“感觉就像是一个小的小学”,每个人都彼此认识。关于学校“出于正确的理由坚持您”的一些东西。学校目标的核心是基于圣经基督教教义和信仰的广泛共享的愿景。它确实适合在两个沿海城市边缘的大型郊区集水区。在外部和内部向环境所表现出的关怀和关注反映了社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学校领导,员工和州长对愿景的监视和发展是对话和有效的。学校借鉴了外部合作伙伴的支持,以使事情变得更好。学生和成年人在圣约翰的行为友善,感谢他们所做的一切,并在生活和学习方面互相帮助。这是一个为各种背景,能力和年龄的人共同创造“快乐的回忆”的地方。
本信息仅提供给立法议会议员 (MLA),以支持他们履行职责,并非旨在解决任何特定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应将其视为专业法律建议,或将其作为专业法律建议的替代品。
1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简称“2006 年法”)第 40 条规定,早教服务提供者(包括早期保育员)须确保其提供的早教服务符合学习和发展要求,并遵守 EYFS 中规定的福利要求。 2 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注册为或申请注册为“早期保育员”的人员,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 3 “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是指与最多三人一起,有偿提供至少部分或全部在家庭场所提供的早教服务,并根据 2006 年法第 37(1) 条或第 37A(1) 条注册为(或视为已注册为)“有家庭场所的早期保育员”的人员。 4 “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是指根据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第 37(2A) 条或第 37A(1A) 条的规定,为非家庭场所的幼儿提供有偿服务,且注册为“无家庭场所的幼儿保育员”的人,其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 2006 年《儿童保育法》(简称“2006 年法”)第 40 条规定,早教机构(包括 CoDP 和 CoNDP 的早教机构)以及根据 2006 年法第 34(2) 条免于注册的学校和独立教育机构)必须确保其提供的早教服务符合学习和发展要求,并符合 EYFS 中规定的福利要求。 2 “家庭场所的早教服务(CoDP)”是指根据 2006 年法第 34(1A) 条规定必须注册的早教服务。此类早教服务至少部分或全部在家庭场所提供,且提供或协助提供的早教服务的人数在任何时候均超过四人(如果某人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已注册或申请注册提供早教 CoDP,则超过三人)。 3 “非家庭场所的早期儿童保育(CoNDP)”是指仅在非家庭场所提供的早期服务,根据 2006 年法案第 34(1)(a) 条,相关人员需要就该服务进行注册(包括由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已注册或申请注册以提供早期 CoDP 的人员提供该服务的情况)。 4 2006 年法案第 34(2) 条规定,某些学校和独立教育机构无需遵守 2006 年法案第 34(1) 和 (1A) 条中的要求,即在学校或机构为 2 岁及以上儿童提供早期服务的情况下,他们无需在 Ofsted 的早期登记册或早期儿童保育机构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