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美国银行(GS Bank USA)及其合并子公司(统称“银行”)是一家纽约州特许银行,也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该银行受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RB)、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监督和监管。作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GS Bank USA 的存款由 FDIC 承保,最高保额为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GS Bank USA 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掉期交易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证券型掉期交易商。GS Bank USA 还是一家政府证券交易商,受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规则和条例的约束。
高盛美国银行(GS Bank USA)及其合并子公司(统称该银行)是一家纽约州特许银行,也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该银行受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RB)、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监督和监管。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GS Bank USA 的存款由 FDIC 承保,最高金额为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GS Bank USA 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掉期交易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证券型掉期交易商。GS Bank USA 还是一家政府证券交易商,受美国财政部规则和法规的约束。
高盛美国银行(GS Bank USA)及其合并子公司(统称“银行”)是一家纽约州特许银行,也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该银行受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RB)、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监督和监管。作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GS Bank USA 的存款由 FDIC 承保,最高保额为法律规定的最高金额。GS Bank USA 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掉期交易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证券型掉期交易商。GS Bank USA 还是一家政府证券交易商,受美国财政部(Treasury Department)规则和条例的约束。
GS Bank 及其合并子公司是纽约州特许银行,也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GS Bank 受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RB”或“FRBNY”)、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和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的监督和监管。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GS Bank 的存款可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保险额。GS Bank 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掉期交易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证券型掉期交易商。GS Bank 还是受美国财政部规则和法规约束的政府证券交易商。GS Bank 是高盛集团(“高盛”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GS Bank 总部位于纽约州纽约市。 GS Bank 在犹他州设有两家国内分行,受犹他州金融机构部监管。
根据本 3,000,000,000 欧元中期票据计划(“计划”),Vestas Wind Systems A/S(“Vestas”)和 Vestas Wind Systems Finance B.V.(“Vestas B.V.”)(各自称为“发行人”,合称为“发行人”)可不时发行以相关发行人和相关交易商(定义见下文)之间约定的任何货币计价的票据(“票据”)。Vestas B.V. 发行的票据的付款将由 Vestas(以此身份称为“担保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担保。根据计划不时未偿还的所有票据的最高总名义金额不得超过 3,000,000,000 欧元(或按本文所述计算的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但可按本文所述增加。债券可连续发行给“计划概述”中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交易商以及发行人不时根据计划任命的任何其他交易商(每个交易商称为“交易商”,合称为“交易商”),该任命可能是针对特定发行,也可能是持续性的。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交易商”的引用,如果发行的债券由多家交易商认购(或打算由多家交易商认购),应指所有同意购买此类债券的交易商。投资根据计划发行的债券涉及一定风险。潜在投资者应考虑本文件(“基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中描述和讨论的因素。本基本招股说明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此类批准仅涉及根据 2014/65/EU 指令(经修订,“MiFID II”)获准在受监管市场(定义见下文)或其他受监管市场交易的票据和/或将在欧洲经济区(“EEA”)的任何成员国向公众发售的票据。如果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出现任何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从而可能影响对任何票据的评估,发行人将编制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文件或发布新的基本招股说明书,用于后续发行票据。如果基本招股说明书不再有效,则在出现任何重大新因素、重大错误或重大不准确之处时,编制本基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义务不再适用。无法保证任何此类上市将得以维持。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已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批准,该银行是《招股说明书条例》(定义见下文)规定的主管机构。中央银行仅批准本基本招股说明书符合《招股说明书条例》规定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一致性标准。此类批准不应被视为对发行人、担保人或本基本招股说明书所涉票据质量的认可,投资者应自行评估投资票据的适宜性。已向爱尔兰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代码为 Euronext Dublin)(“Euronext Dublin”)提出申请,要求将票据纳入 Euronext Dublin 的官方名单(“官方名单”)并在其受监管市场(“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上市”票据(以及所有相关提及)均表示该等票据已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并被纳入官方名单。受监管市场是 MiFID II 所指的受监管市场。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定义见下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仅适用于将获准在欧洲经济区受监管市场交易和/或在欧洲经济区向公众发售的票据,但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可获得豁免的情况除外。有关票据总面值、票据应付利息(如有)、票据发行价以及适用于每一批票据(定义见“票据条款和条件”)的某些其他信息的通知将在提交给中央银行的最终条款文件(“最终条款”)中列出。有关将在正式名单上上市的票据的最终条款副本也将在都柏林泛欧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布。
这封信提供了与Bernstein Institutional Services LLC(“ Bernstein”)及其清算代理SG Americas Securities LLC(“ SGA”)的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在这封信中,我们使用术语“我们”,“我们”或“我们的”术语单独指代伯恩斯坦或SGA,或者按照上下文可能需要的。Bernstein和SGA被注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经纪交易商,是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公司(“ FINRA”)的成员,并且是许多其他自我监管组织(每个组织“ SRO”)的成员。作为受监管的经纪交易商,伯恩斯坦和SGA必须向我们的机构客户提供各种披露,其中许多包含本文档中的许多。
Caixa Económica Montepio Geral, caixa económica bancária, S.A.(“发行人”或“Banco Montepio”)是根据葡萄牙法律,就法令 59/ 而言的授权信贷机构、储蓄银行 ( caixa económica bancária ) 2006 年,2006 年 3 月 20 日(经修订,“涵盖债券法》)。担保债券(定义如下)将构成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以符合担保债券法的目的并受益。根据本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 5,000,000,000 欧元有条件转手担保债券计划(“计划”),并经进一步补充,发行人可不时发行有条件的直通抵押贷款担保债券(“担保债券”),以发行人和相关交易商(定义见下文)商定的任何货币计价。“担保债券”是指任何有条件的直通抵押贷款发行人根据《资产担保债券法》按照适用的最终条款中规定的形式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应据此解释。有条件直通结构将在发行人事件发生后变得相关,届时受影响的未偿还系列的到期日将延长,如相关最终条款所定义,并且任何可用资金应用于每个付息日,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第 6.9 条(转嫁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按同一优先顺序按比例付款,并由对冲对手方通知在利息支付日之前对可用资金进行覆盖池监控。可能或将触发传递机制(发行人事件)的情况是破产事件或付款违约事件。 div>有关投资担保债券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担保债券计划的一般说明和担保债券的最终条款。该计划于 2008 年 6 月 26 日经发行人批准,并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举行的票据持有人会议上批准修订后的计划,随后签署相关更新的计划文件,并根据修订后计划进行修订。担保债券将以 Interbolsa 的簿记形式 ( escriturais ) 和记名形式 ( nominativas ) 表示。所有担保债券的最高总名义金额自该计划下的未偿还期限不超过 5,000,000,000 欧元(或按本文所述计算的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但可能会按本文所述增加。担保债券可连续发行给担保债券计划概述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交易商以及发行人根据计划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交易商(单独称为“交易商”,合称为“交易商”),该指定可以是针对特定发行,也可以是持续性的。本基本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交易商的提及,在担保债券发行由(或拟由)认购的情况下,应为
公司(即注册持有人)在美国境内的记录;但 (i) 公司必须“查看”位于 (A) 美国、(B) 加拿大和 (C) 公司主要交易市场(如果与加拿大不同)的经纪人、交易商、银行或代理人的记录所有权,这些经纪人、交易商、银行或代理人为其客户持有证券,以确定这些客户的居住地,并且公司还必须考虑从提供给公司的或公开提交的受益所有权报告中得出的有关美国所有权的信息,以及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司的信息。如果签名人居住在美国或为美国居民的账户或利益持有股份,则签名人应勾选上面的美国居民框。 (2)“非美国居民”是指任何非美国居民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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