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已将公共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风格和语言标准化。新的风格和语言尽可能遵循联邦“简明语言”指南 ( http://www.plainlanguage.gov/ )。因此,在合同文件中使用时,陈述或命令短语(主动语态和祈使语气)是指“投标人”或“承包商”,并根据情况针对他们。合同授予前,规范写给“投标人”,合同授予后,规范写给“承包商”。合同授予前,将祈使语气的句子解释为以“投标人应”开头。此外,将“您”一词解释为“投标人”,将“您的”一词解释为“投标人的”。授予合同后,解释以“承包商应”开头的祈使语气写的句子。此外,将“您”一词解释为“承包商”,将“您的”一词解释为“承包商的”。
3. 投标属于公共记录:投标一经市政府收到,即成为公共记录,并须向公众披露。答辩人有责任明确标明投标中包含的任何机密、专有、商业秘密或其他法律特权信息。仅引用《加州公共记录法》(PRA)的条款是不够的。如果承包商未提供适用的判例法,明确规定所要求的信息不受 PRA 披露要求的约束,则市政府有权根据 PRA、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的命令在需要时发布该信息,并且承包商将禁止市政府发布该信息。
接头:管道应采用带尼龙扎带的开口接头。安装在接头上的氯丁橡胶海绵垫圈应由管道制造商提供。接头处的最大允许偏转应为 5 度。其他接头系统必须经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