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季/CO 2管理层报告向外交部向外交部的Gassnova SF(挪威)摘要北极光项目即将完成,其中98.8%的基础设施成立了。目前正在为操作准备该项目Co₂接收系统的中心Øygarden终端。该航站楼将从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Co₂,然后通过管道运输,将其存储在海床下2600米处。北极光还设有三艘专用的运输船; Ship 1已完成99%,船2为96.8%,船舶3按计划支持运营开始。与Yara和Ørsted等国际合作伙伴的协议将分别从荷兰和丹麦带来CO₂,强调了Northern Lights在欧洲的碳管理网络中的角色。欧盟委员会已承诺为该项目的商业扩张(第2阶段)承诺1.3亿欧元。该项目对健康,安全和环境(HSE)(HSE)的关注并未导致重大事件,其正式开放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Brevik CCS也正在进步,其中88.6%的建筑工作完成。由于外部因素而面临的设施延迟,但现在处于测试阶段,准备从2025年开始捕获CO₂。经营Brevik的Heidelberg材料将该项目视为欧洲和北美未来CCS计划的模板。Brevik CCS已经推出了EVO零水泥用于Net-Zero排放混凝土,该水泥最初是在Brevik捕获的。尽管成本超支,但挪威政府和海德堡材料已同意为诺克提供1.5亿美元的资金,以确保完成。Hafslund Celsio项目的重点是在奥斯陆的一家废物到能量工厂捕获Co₂。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成熟成本分析,目的是在年底之前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一旦运营,该工厂每年就可以捕获多达350,000吨的煤,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奥斯陆的减排目标。
1. 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 2. 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 3.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组(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目前每天约 1,200 次航班起降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 4.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系统扩展能力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第 2.4 节)。 5. 服务供应商应在进行评估时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并重点验证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运营。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 6. 服务供应商须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建议措施 (SARPS) 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 (第 2.6 节)。 7. 服务供应商须与民航处有关人员会面,并配合民航处在进行评估期间向民航处及其承办商索取支持文件 (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及安全文件) (第 2.7 节)。 8. 服务供应商须提交的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新 ATMS 的运作准备就绪情况及人机界面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及支持理由。评估中作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及获认可,并在报告中清楚列明 (第 3.5 节)。
1.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2.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等方面,对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3.服务提供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群(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当前每天约 1,200 次飞行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4.服务提供商应评估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的系统扩展能力(第 2.4 节)。5.服务提供商应在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重点是核实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操作。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6.服务提供商应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 ICAO SARPS 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第 2.6 节)。7.服务提供商应与民航处相关工作人员会面,并与民航处协调,在评估期间从民航处及其相关承包商处获取支持文件(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和安全文件)(第 2.7 节)。8.服务商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新 ATMS 的运行准备情况和 HMI 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和支持理由。评估中做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并达成一致,并在报告中明确说明(第 3.5 节)。
1. 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 2. 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 3.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组(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目前每天约 1,200 次航班起降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 4.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系统扩展能力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第 2.4 节)。 5. 服务供应商应在进行评估时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并重点验证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运营。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 6. 服务供应商须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规例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 (第 2.6 节)。 7. 服务供应商须与民航处有关人员会面,并配合民航处在进行评估期间向民航处及其承办商索取支持文件 (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及安全文件) (第 2.7 节)。 8. 服务供应商须提交的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新 ATMS 的运作准备就绪情况及人机界面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及支持理由。评估中作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及获认可,并在报告中清楚列明 (第 3.5 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