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 2. 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 3.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组(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目前每天约 1,200 次航班起降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 4. 服务供应商应评估系统扩展能力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第 2.4 节)。 5. 服务供应商应在进行评估时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并重点验证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运营。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 6. 服务供应商须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建议措施 (SARPS) 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 (第 2.6 节)。 7. 服务供应商须与民航处有关人员会面,并配合民航处在进行评估期间向民航处及其承办商索取支持文件 (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及安全文件) (第 2.7 节)。 8. 服务供应商须提交的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新 ATMS 的运作准备就绪情况及人机界面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及支持理由。评估中作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及获认可,并在报告中清楚列明 (第 3.5 节)。
主要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