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供应商须就民航处总部及北机场控制塔安装的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运作准备情况及用户友好性进行现场评估(下称“评估”),详情载于下文第 2.2 至 2.6 段(第 2.1 节)。2.服务供应商须就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稳健性、安全性、完整性、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用性和运作可持续性、与其他子系统/系统的整合,以及在系统设计使用寿命内于不间断的航空交通管制环境下运作等方面,对新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进行运作准备情况审查(第 2.2 节)。3.服务提供商应评估人机界面 (HMI) 的有效性和相关可用性,例如系统/控制器功能的用户友好性、系统的人体工程学设计、影响不同用户群(即 ATC 操作人员、系统支持和工程人员)的人为因素,以有效运行和控制系统以支持当前每天约 1,200 次飞行和 700 次飞越航班的空中交通运营,以及到 2030 年的预计交通增长(第 2.3 节)。4.服务提供商应评估与预计的空中交通增长相称的系统扩展能力(第 2.4 节)。5.服务提供商应在考虑政府提供的安全案例报告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以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估,重点是核实新的 ATMS 及其软件是否已做好操作准备并可安全用于 ATC 操作。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调查结果和切实可行的建议,以解决评估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第 2.5 节)。6.服务提供商应评估系统是否符合相关的 ICAO SARPS 和国际软件开发标准(第 2.6 节)。7.服务提供商应与民航处相关工作人员会面,并与民航处协调,在评估期间从民航处及其相关承包商处获取支持文件(包括安全案例报告和安全文件)(第 2.7 节)。8.服务商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新 ATMS 的运行准备情况和 HMI 的有效性的专业结论以及务实的建议和支持理由。评估中做出的所有假设均须与政府讨论并达成一致,并在报告中明确说明(第 3.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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