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该法案”),公共法律第 115-254 号,H 部,§§ 1601–03,132 Stat. 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纂于 6 USC § 124n,允许授权的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所涵盖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的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得到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导落实了该要求。它指导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关于寻求部门指定保护设施或资产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预防新兴威胁法案》(“法案”),Pub.L. No.115-254,Div.H,§§ 1601–03,132 Stat.3186,3522–30,相关部分编入 6 U.S.C.§ 124n,允许授权部门人员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减轻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对受保设施或资产的安全构成可信威胁。该法案要求在行使权力之前获得司法部长的指导。本指南实施该要求。它指示司法部(“部门”)各部门寻求部门指定设施或资产进行保护的流程和标准,以及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指定设施和资产的法律框架。它还指示部门各部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其他实体协调保护措施,以解决这些措施对国家空域系统和其他活动的影响。
2018 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NextGen 办公室发布了无人机系统 (UAS) 交通管理 (UTM) 的初步总体运营概念 (V1.0),其中提出了愿景并描述了开发支持架构和在 UTM 生态系统内运营的相关运营和技术要求。UTM 被定义为 FAA 支持在低空空域运营的 UAS 运营的方式。UTM 利用行业在 FAA 的监管权限下提供服务的能力,而这些服务目前尚不存在。它是一个基于社区的交通管理系统,其中运营商和提供运营支持服务的实体负责协调、执行和管理运营,并遵守 FAA 制定的规则。这组联合服务支持 UAS 运营商之间的运营合作管理,由第三方支持提供商通过网络信息交换提供便利。UTM 旨在通过创新、竞争性的服务供应商开放市场来支持对日益复杂和风险不断增加的广泛运营的需求和期望。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使 UTM 生态系统能够扩展以满足 UAS 运营商社区的需求。FAA 更新了此运营概念 (ConOps),以记录 UTM 的持续成熟并与政府和行业分享愿景
无人机系统的权宜性分析 D. Hůlek 1 , M. Novák 2 1 布拉格捷克技术大学,交通科学学院,航空运输系,Horská 3, 128 03, Prague 2, Czech Republic,电子邮件:hulekdav@fd.cvut.cz 2 帕尔杜比采大学,交通工程学院,交通管理、营销和物流系,Studentská 95, 532 10 Pardubice, Czech Republic,电子邮件:novak@upce.cz 摘要 本文的目的是介绍由布拉格 FTS 的 CTU 航空运输系员工创建的无人机系统的权宜性分析。权宜性分析的原则是确定无人系统的使用是否适合某项活动。将无人系统与有人驾驶飞机和不使用任何飞行器进行比较。从安全、环境(包括社会学)和财务角度对无人机系统进行了比较。第一部分是关于无人机系统领域的现状和上述三个观点。下一部分描述了用于分析创建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三部分描述了权宜之计分析本身及其创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对分析进行了验证及其总体评估。关键词:UAS、UA、UAV、RPAS、RPA、无人机、权宜之计分析、权宜之计、UAV 适用性 1。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