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级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级”或“三重系统”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案 (CAP 174A) 第 14 (3) (b) 节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措施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自身优点,全面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背景和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实践或程序可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3.5 此外,恢复阶段的运营可能会受到多种组织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工作人员在返回岗位时都会承受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运营商应评估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有针对性支持的必要性。一线员工可能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但愿意“付出更多努力”来支持他们的组织。传统的人为因素问题,例如分心,可能会因 COVID-19 相关问题而加剧,并导致失误、疏忽和错误,影响关键操作,例如放下起落架或启动/解除门滑梯。由于担心在危机时期,错误可能会被视为故意不当行为,因此公平文化原则可能受到威胁。这些人为因素危害也应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考虑。
AMC1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 104 AMC2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 105 AMC3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 ........................................................ 106 AMC4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 ........................................................ 107 GM1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 107 GM2 SPA.EFB.100(b)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 109 AMC1 SPA.EFB.100(b)(1)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 109 AMC1 SPA.EFB.100(b)(2)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0 AMC1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2 AMC2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3 AMC3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4 AMC4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6 AMC5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运行批准...... 119 AMC6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 运行批准.... 122 AMC7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 — 运行批准...... 123 AMC8 SPA.EFB.100(b)(3) 电子飞行包(EFB)的使用 — 运行
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级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级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系统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案 (CAP 174A) 第 14 (3) (b) 节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措施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自身优点,全面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背景和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实践或程序可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层或三重体系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或“三重体系”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民航局可接受的标准、措施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AAN 适航批准说明 AC 咨询通函 AMSD 民航局航空器维护标准部 ANO 空中航行命令 BBAC 英国气球和飞艇俱乐部 BCAR 英国民用适航要求 BGA 英国滑翔协会 BHPA 英国悬挂式滑翔和滑翔伞协会 BMAA 英国超轻型飞机协会 CAA 民航局 CAAIP 民用飞机适航和检查程序 CAP 民航出版物 C of A 适航证书 CS 认证规范 DOA 设计组织批准 DPSD 民航局设计和生产标准部 EASA 欧洲航空安全局 ETSO 欧洲技术标准命令 EU 欧盟 FAA 联邦航空局 FAR 联邦航空条例 HADS 自制飞机数据表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FR 仪表飞行规则 IMC 仪表气象条件 JAA 联合航空当局 JAR 联合航空要求 JTSO 联合技术标准命令 MPD 强制许可指令 MTWA 授权的最大总重量 NAA 国家适航当局 NDT 非破坏性测试 PFA 大众飞行协会 PFRC 飞行许可放行证书 PMR 许可维护放行 POA 生产组织批准
工作组的几个主题的重要工作已在进行或完成(例如GHOST 推进的装载问题、RISG 涵盖的跑道入侵问题以及空域和安全倡议涵盖的空域安全问题)。工作组被明确要求不要重复工作,而是确定需要额外安全干预的地方,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批准继续现有的工作流程。所有工作组的一个关键特征是航空业的参与和积极参与。
3.4.4 安全风险管理从描述系统功能开始,以此作为危险识别的基础。在系统描述中,分析系统组件及其与系统运行环境的接口是否存在危险,以及识别系统中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控制或不存在安全风险控制(此过程称为差距分析)。在所描述的系统范围内分析危险,识别其潜在的破坏性后果,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此类后果。如果评估结果认为危险后果的安全风险过高而无法接受,则必须在系统中建立额外的安全风险控制。因此,评估系统设计并验证其是否充分控制危险后果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