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marilia.mendonca@souunit.com.br 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 (AI) 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由于社会对该领域的消费不断增长而变得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缺乏关于谁应该对自主情报机构造成的损害负责的具体规定,在当前情况下产生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本文旨在阐明人工智能的自主和半自主性质,以及在发生潜在损害时谁将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解决与自主代理相关的“责任差距”所产生的问题。采用科学研究方法,通过书目收集,例如科学文章和期刊、书籍和国际规范性决定,旨在澄清当前在处理因自主代理人造成的损害而需要承担责任的要求时的法律脆弱性。结论是需要设立人工智能特定的法人资格来解决该问题。关键词:人工智能、人格、法人资格、民事责任。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AI)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由于社会对该领域的消费不断增长,它变得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缺乏关于谁应该对自主情报人员造成的损害负责的具体规定,在当前情况下造成了法律的不安全性和不确定性。本文旨在阐明人工智能的自主和半自主性质,以及在最终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解决与自主代理相关的“责任差距”所产生的问题。科学研究方法是
能够创作艺术作品的思维机器的想法似乎很荒谬。但是,由于至少可以想象,这种机器可能在某个时候出现,因此值得考虑这种情况的后果。像本研究这样的调查太短,无法进行详尽的探索,并且它集中于版权的相关方面。为了确定这种机器的性质,可以从两个角度之一来处理这个问题。第一个是检查机器本身的性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除了图灵测试所涉及的问题(其中之一将在下面第 3 节中提到)之外,所讨论的机器(大概)尚不存在。第二种方法是将人类与假设的机器进行比较,这种做法更可取,原因就在于此:可以相对轻松地探索实际存在的地位。如果人类表现出某些品质,而某些权利显然应该基于这些品质被授予他们,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些品质是人类独有的,还是其他实体也具有这些品质。机器是否值得认可,尤其是是否应该被授予某些权利,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如果人们接受这样的前提,即人类值得尊重,并且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就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任何机器都不会受到同样的对待,除非“人类”的定义足够广泛,可以将其包括在内。然而,这一前提的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尤其是因为不清楚是什么造就了人类——假设
(例如1955年10月28日,民政第9卷,第11期,第1748页;最高法院判决,1970年6月24日,民政第24卷,第6期,第625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一个爆炸性的过程,渗透到了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在这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界却迟迟没有跟上。国际法尤其如此,它似乎仍不确定自己是否应该发挥作用。本文旨在勾勒出人工智能与国际法之间的交汇点。通过分离人工智能定义和性质的关键要素,分析了人工智能获得法人资格的可能性以及人工智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手段。本文利用无生命物体、公司和自然人等各种法人资格模式,提出了决策者是否以及何时想要规范该领域的途径。最后,本文探讨了赋予法人资格的优势和问题,以及国际监管未来的潜在方向。
摘要 近年来,利用源自人类多能干细胞的三维神经组织(即“人脑类器官”)进行的研究进展迅速。尽管相关的伦理问题得到了深入的讨论,但与相关的伦理问题相比,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很少。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有关人脑类器官法律地位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们是否可以被视为法人。我们明确区分两种类型的法人资格:“自然人”作为人类法人,而“法人”作为非人类法人。通过分别考察自然人和法人资格,我们指出了关于人脑类器官法律人格资格的评论中的偏见和混乱,并提供了更全面的问题图景。
ii. 非法人合伙企业;在阿联酋境内注册,包括自由区和金融自由区,并从事相关活动。”法人是与其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实体。ESR 法规对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定义包括可在阿联酋经营而无需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形式,因此根据 ESR 法规单独予以识别。在阿联酋注册的分支机构被视为其“母公司”或“总部”的延伸,因此不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样,在阿联酋注册的从事相关活动的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遵守 ESR 法规,除非该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需要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如果阿联酋实体通过在阿联酋境外注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则阿联酋实体无需根据 ESR 法规合并分支机构的活动和收入,前提是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应在其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可以包括常设机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存在,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一过程也是第四次工业革命 2 的一部分,它将对经济的所有部门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的广泛使用对人类工作的潜在影响受到有争议的预测。此外,机器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日益广泛使用引发了新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因此,关于是否可能为某种形式的人工智能或机器人引入法人资格的争论已经开始。因此,特别是考虑到使用自动化对劳动力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财务和人为后果,寻找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在欧盟层面讨论为机器人引入法人资格的同时,3 政治家、企业家和学者已经开始提出各种想法,以减轻大规模实施人工智能的潜在负面影响。例如,截至 2016 年 6 月,已有多篇文章建议引入机器人税 4 ,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电子支付能力的结果。5 具有挑衅性的是,它
在此评论中,我认为爱达荷州现行禁止人工智能法人的法律与承认某些公司和商业实体为法人相冲突。例如,当使用人工智能消除公司的管理层级时(就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DAO) 11 所做的那样),人工智能系统与商业实体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将人工智能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实体结构相融合似乎与完全禁止人工智能法人的概念相矛盾。即使人工智能被视为公司的财产,这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在法人资格成为问题之前,人工智能与公司的管理决策或行动之间必须进行多少融合。此外,由于这项禁令是在没有研究的情况下通过的,而且几乎没有立法讨论来支持其颁布,12 法院可能不得不在几乎没有立法指导的情况下回答这类问题。
复杂的人工智能(“AI”)的出现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其作为财产的地位,并考虑为AI创建一种法人形式。纵观历史,社会制定了定制的法人资格来弥补法律空白、规范新组织、治理新兴技术以及行使社会控制。在过去,法律将妇女和被奴役的人民置于量身定制的法律角色之下,每个法律角色都有自己独特的权利和义务。最近,值得称赞的是将完整人格扩展到所有自然人,这掩盖了使用创造性的准人格形式来构建和组织法律对象的历史。人格可用于定义一个实体独特的权利和责任,就像它目前对公司和儿童所做的那样。法人资格并不代表一成不变的现实,而是一系列旨在实现政治和实际目标的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