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非法人合伙企业;在阿联酋境内注册,包括自由区和金融自由区,并从事相关活动。”法人是与其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实体。ESR 法规对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定义包括可在阿联酋经营而无需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形式,因此根据 ESR 法规单独予以识别。在阿联酋注册的分支机构被视为其“母公司”或“总部”的延伸,因此不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样,在阿联酋注册的从事相关活动的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遵守 ESR 法规,除非该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需要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如果阿联酋实体通过在阿联酋境外注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则阿联酋实体无需根据 ESR 法规合并分支机构的活动和收入,前提是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应在其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可以包括常设机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存在,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