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7 套小型地块上已获规划许可的住宅。上诉人的立场并未指出特定地块上许可实际上已失效的证据。它只是试图应用一个假设,即 10% 的获许可住宅将不会交付,应从供应中移除。NPPF 中“可交付”的定义是指“不涉及重大开发且已获规划许可的地块……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住宅不会在五年内交付……”。NPPF 或规划实践指南中没有提到应用通用百分比减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特定获许可的小型地块不会在五年内交付。没有理由应用 10% 的折扣或任何其他通用减免。因此,小型规划许可地块的供应量为 397 套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