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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指称的错误是最根本的错误;(2) 除了 coram nobis 之外,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纠正错误造成的后果;(3) 存在不提前寻求救济的正当理由;(4) 诉状中提供的新信息不可能在原判决前通过合理的努力发现;(5) 令状不寻求重新评估先前考虑的证据或法律问题;(6) 刑期已服完,但错误定罪的后果仍然存在。Denedo v. United States,66 MJ 114, 126 (CAAF 2008),确认并发回重审,556 US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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