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位于惠灵顿,自 1862 年以来一直作为独立法院存在。直到 1957 年,它由当时的最高法院(现高等法院)的法官组成,定期参加小组审理。同年,上诉法院改组为独立于最高法院的常设法院。法院现在由院长和其他六名常任理事组成。在 2004 年 1 月 1 日《2003 年最高法院法》生效之前,法院还包括首席大法官。法院处理高等法院审理的民事和刑事上诉,以及地区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此外,如果地区法院和某些法庭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案件被认为具有足够的重要性,需要进行第二次上诉,则可以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提交上诉法院。如果法院批准,法院可以审理对刑事案件审前裁决的上诉。最后,最高法院再次获得许可,受理就业法院就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在新的最高法院成立之前,高等法院一审上诉的民事判决通常可以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上诉是理所当然的,在其他情况下,上诉法院或委员会可以批准。刑事判决可以在司法委员会的许可下上诉。2004 年 1 月 1 日之后审理的案件的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