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卫星系统和发射数量的不断增长被认为在开展太空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太空活动的发展为空间系统的新颖和创造性使用开辟了新的机会,尤其是对于新进入者和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用户而言。小型卫星通常被发射到低地球轨道,相关任务扩大了进入太空的途径,同时比传统卫星任务所需的时间和金钱更少。本文是一项文献研究,根据联合国空间条约分析了小型卫星的情况。这套法律由五项条约组成,其中三项与小型卫星高度相关,即《外层空间条约》、《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尽管小型卫星与传统卫星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很明显,现行的空间法律制度对小型卫星作为“空间物体”的适用方式与对传统卫星的适用方式相同。因此,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根据空间物体的尺寸对其进行区分,因此小型卫星的运营与其他空间活动的监管并无不同。
15 请参阅 1958 年《公海公约》,网址:https://www.gc.noaa.gov/documents/8_1_1958_high_seas.pdf(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16 Alexander N. Sack,“船舶准领土性原则和对在外国港口的国家船舶上所犯罪行的海事管辖权”12 NYULQ Rev. 628 (1935)。 17 Harry M. Saragovitz,《外层空间知识产权法》,17 PTC J. Res. & Ed. 88 (1975)。 18 请参阅同上及上文第 11 号注释 6。 19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 年,第 14 条。 1 和 2。网址:http://www.unoosa.org/pdf/gares/ARES_29_3235E.pdf(上次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以及 1971 年《空间物体所致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 1 条。网址:http://www.unoosa.org/pdf/gares/ARES_26_2777E.pdf(上次访问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
从“法律框架”地区评估的第一个范围涉及波兰参与国际核活动法案的参与(条件5.1)。在其建议中,国际原子能机构鼓励波兰加入1997年9月12日(CSC)的补充核破坏公约。这是关于核破坏民事责任特别责任制度的国际法行为。波兰是《维也纳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的一方,1963年5月21日,也加入了修改1997年9月12日的维也纳公约的协议,并遵守《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公约的共同协议)根据这些国际行为,对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已在原子法中实施(第12章)。但是,《维也纳公约》并不是全球性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从波兰的角度来看,美国 - 波兰第一家核电站技术供应商的原产国,以及在波兰实施的SMR反应堆技术的供应商之一 - 不是该政党。目前,波兰在对核破坏的民事责任领域没有与美国建立常规关系。
1关于在勘探和使用外太空活动中的原则的条约,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UN GA分辨率2222(XXI),附件,于1966年12月19日通过,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 2关于营救宇航员的协议,宇航员的返回以及启动到外太空的物体的回归(UN GA分辨率2345(XXII),附件,1967年12月19日通过,于1968年4月22日开放,于1968年4月22日开放,于1968年12月3日生效)。 3关于太空对象造成的国际损害责任公约(UN GA第2777号决议(XXVI),附件,于1971年11月29日通过,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于1972年9月1日生效)。 4关于登记物体注册的公约(UN GA第3235号决议(XXIX),附件,于1974年11月12日通过,于1975年1月14日开放,于1976年1月14日生效,于1976年9月15日生效)。 5协议管理国家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UN GA第34/68号决议,附件,于1979年12月5日通过,于1979年12月18日开放,于1979年12月18日开放,于1984年7月11日生效)。1关于在勘探和使用外太空活动中的原则的条约,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UN GA分辨率2222(XXI),附件,于1966年12月19日通过,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于1967年1月27日开放,于1967年10月10日生效)。2关于营救宇航员的协议,宇航员的返回以及启动到外太空的物体的回归(UN GA分辨率2345(XXII),附件,1967年12月19日通过,于1968年4月22日开放,于1968年4月22日开放,于1968年12月3日生效)。3关于太空对象造成的国际损害责任公约(UN GA第2777号决议(XXVI),附件,于1971年11月29日通过,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于1972年3月29日开放,于1972年9月1日生效)。4关于登记物体注册的公约(UN GA第3235号决议(XXIX),附件,于1974年11月12日通过,于1975年1月14日开放,于1976年1月14日生效,于1976年9月15日生效)。5协议管理国家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UN GA第34/68号决议,附件,于1979年12月5日通过,于1979年12月18日开放,于1979年12月18日开放,于1984年7月11日生效)。
当前,太空利用正在经历非常快速的增长。许多国家通过发射太空物体执行了各种任务。在向太空发射物体时,国家有几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至少根据作者的说法,有三项基本义务,即登记、监督和丢失时的责任。因此,本研究旨在提供有关如何根据国际法履行这些义务的信息。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规范性司法方法。规范性司法方法是一种法律研究,通过查阅图书馆资料或二手资料作为研究基础,通过搜索与所研究问题相关的法规和文献来进行研究。太空物体的发射当然有一条法规,该法规可作为发射卫星等太空物体的标准。发射受 1976 年《登记公约》的管制,并在国际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登记(1976 年《登记公约》第 iv (1) 条)。除了登记外空物体外,国家还必须监督这些外空物体,了解它们执行任务的情况(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最后是因外空物体造成损失时国家应承担的责任。这在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七条)和1972年《责任公约》中有规定。A. 引言
摘要 当前,太空利用正在迅速增长。许多国家通过发射太空物体执行了各种任务。在向太空发射物体时,国家有几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至少根据作者的说法,有三项基本义务,即登记、监督和丢失时的责任。因此,本研究旨在提供有关如何根据国际法履行这些义务的信息。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规范性司法方法。规范性司法方法是通过查阅图书馆资料或二手资料作为研究基础,通过搜索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法规和文献进行法律研究。太空物体的发射当然有一条法规,作为发射卫星等太空物体的标准。发射受 1976 年《登记公约》的管制,并在国际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登记(1976 年《登记公约》第 iv (1) 条)。除了登记空间物体外,国家还必须监督这些空间物体,以了解它们执行任务的情况(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最后是因空间物体而造成损失时国家的责任。这在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第七条)和 1972 年《责任公约》中都有规定。关键词:空间物体登记、空间物体监督、发射国对空间物体的责任。如何引用:Riza Amalia,“根据国际法,国家与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有关的义务”,《楠榜国际法杂志》(LaJIL)2,第 2 期(2020 年):79-86。DOI:https://doi.org/10.25041/lajil.v2i2.2035 A. 简介
A. 一般规定 自第五次报告 - 2019 年和 2022 年期间以来,摩尔多瓦共和国继续执行《核安全公约》的规定以及在执行多项国际文书框架内作出的承诺。 1.1 历史 《核安全公约》于 1998 年 2 月 26 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生效。摩尔多瓦共和国也是《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正案、《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缔约国。此外,摩尔多瓦共和国自 2005 年起成为非约束性国际法案的一部分 - 《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相关的《放射源进出口导则》。摩尔多瓦共和国继续高度重视核安全,并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此领域的政策。核安全不仅仅是国家利益的问题,因为后果可能产生跨境影响(全国约有7座核电站),与乌克兰战争相关的现有威胁和挑战,疫情对国家层面和区域国家经济的影响,因此摩尔多瓦共和国试图积极参与旨在规范或协调核安全活动的各种国际文书。 1.2 现状 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核电站和研究反应堆,也没有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引入核能作为发电或任何研究手段的选择。尽管摩尔多瓦共和国根据《核安全公约》的定义没有核设施,但我国被邻国的核电站所包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
9 Sara Charlesworth和Alison Elder'大会号156和建议号165:澳大利亚(2012年)在Adrienne Cruz(Ed)中,“ 2000年《孕妇保护公约》的良好实践和挑战(No.183)和1981年家庭责任公约的工人(第156):一项比较研究”(报告,国际劳工组织,2012年)79,89。(超链接)。10吉尔·默里(Jill Murray)在“工作与护理:适应的新法律机制”(2005)15劳动与工业67,74。(超链接);以及他们在吉尔·默里(Jill Murray)的灭亡,“ AIRC关于工作和家庭规定的测试案例:联邦一级动态监管变化的终结?”(2005)18澳大利亚劳动法杂志325。(超链接)。11育儿案例(1990)36 IR 1。12产假测试案例(1979)218 CAR 120。13 Marian Baird,“澳大利亚的育儿假:吉尔·默里(ED),工作家庭和法律的作用”(Federation Press,2005)43,49。(超链接)。另请参见Sara Charlesworth,“法律对工作与关怀和解的回应:澳大利亚案件” C G James和N Busby(Eds),家庭,寄养和有偿工作:21世纪的劳动法(Edward Elgar,2011年)86-103。(超链接)。14参见萨拉·查尔斯沃思(Sara Charlesworth),“法律对工作与关怀和解的回应:澳大利亚案件”,詹姆斯·格雷斯(James Grace)和妮可·布斯比(Nicole Busby)(eds),《家庭,护理和有偿工作:挑战21世纪的劳动法》(爱德华·埃尔加(Edward Elgar),2011年)86。(超链接)。
《欧洲共同体、欧洲空间局和欧洲空中航行安全组织关于欧洲对发展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作出贡献的协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在卢森堡签署,于 1998 年 6 月 18 日生效 《管理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 ,由联合国大会第 34/68 号决议通过,于 1979 年 12 月 18 日在纽约签署,于 1984 年 7 月 11 日生效 《关于推广、提供和使用伽利略和 GPS 卫星导航系统和相关应用的协定》 ,2004 年 6 月 26 日在德罗莫兰城堡签署,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营救协定) ,由联合国大会第 2345 号决议通过(XXXII) ,1968 年 4 月 22 日签订,1968 年 12 月 3 日生效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 ,1992 年 12 月 22 日签订于日内瓦,1993 年 3 月 1 日生效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999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2003 年 11 月 4 日生效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929 年 10 月 12 日签订于华沙,1933 年 2 月 13 日生效 《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赔偿的公约》 ,2009 年 5 月 2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尚未生效 《关于涉及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造成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公约》 ,2009 年 5 月 2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2009 年,尚未生效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罗马公约) ,1952 年 10 月 7 日订于罗马,1958 年 2 月 4 日生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1944 年 12 月 7 日订于芝加哥,1947 年 4 月 4 日生效 附件 0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关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 ,经联合国大会第 2777 (XXVI) 号决议通过,1972 年 3 月 29 日签订,1972 年 9 月 1 日生效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 ,经联合国大会第 3235 (XXIX) 号决议通过,1975 年 1 月 14 日签订,1976 年 9 月 15 日生效《核能领域的第三方责任》,于 1960 年 7 月 29 日在巴黎签署,经 1964 年 1 月 28 日附加议定书和 1982 年 11 月 16 日议定书修正,于 1988 年 10 月 7 日生效,《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 - 伽利略的合作协定》,2003年10月30日在北京签订,尚未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签订,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1. 引言 随着太空环境的使用和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太空发射的便利性不断提高,地球轨道上的活跃卫星和轨道碎片数量也不断增加。轨道碎片是指在地球轨道或重新进入地球大气层的人造非功能性物体(包括碎片和元素);自太空探索初期以来,碎片的数量远远超过在轨运行的航天器 [1]。2022 年 7 月,美国空间监视网络的太空物体目录(仅考虑直径大于 5 厘米的碎片)报告了 8,943 艘航天器和 16,393 块轨道碎片。巨型星座(可能包括数万颗联网卫星的舰队)的计划部署标志着卫星运行范式的转变,并将加速已经高度拥挤的低地球轨道 (LEO) 的密集化。随着卫星轨道上越来越拥挤的活跃航天器和轨道碎片,发生碰撞的风险也在增加。碎裂事件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碎片,有可能导致凯斯勒综合症,这是一种假设的最坏情况(由唐纳德·凯斯勒博士于 1978 年首次提出),即一系列连锁碰撞及其产生的碎片云可能会使地球轨道无法使用 [2]。凯斯勒事件的直接后果可能是深远的,使电信、宽带互联网和天气预报等地面服务陷入瘫痪,同时也妨碍未来的太空利用或探索 [3]。尽管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轨道碎片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监管和政策环境落后于太空的快速发展,减轻和防止碎片的努力受到限制。国际协议和国家立法旨在确保在人烟稀少的太空环境中安全运行,而这种环境与当今拥挤的轨道领域越来越不相似。 1967 年《外层空间条约》和随后的 1976 年《责任公约》构成了国际空间法的基础,确认了空间物体的所有权,但并未直接涉及轨道碎片。根据这些规则,发射国对在其境内发射的物体拥有所有权,其他国家未经发射国同意不得收集这些物体 [3]。此外,发射国有责任赔偿其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在考虑这些空间法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于轨道碎片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大多数国家认为轨道碎片是空间物体,但《外层空间条约》和《责任公约》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而且由于我们对大多数空间物体的跟踪和识别能力有限,在发生碰撞时识别发射国变得很复杂。如果没有监管要求或其他直接激励措施来防止轨道碎片,航天器所有者、运营商和发射提供商在遵守减少轨道碎片产生和风险的自愿准则方面进展缓慢。欧洲空间局 (ESA) 报告称,估计近地轨道上 30% 到 70% 的有效载荷(不包括载人航天)在报废时遵守脱轨准则。ESA 进一步指出,遵守碎片缓解措施的比例正在提高,但仍不足以在长期内显著降低碰撞风险 [2]。轨道碎片带来的挑战与臭氧层损耗等全球环境挑战有着内在的相似之处。司法当局和国际机构不应因为收益不确定而推迟行动,而应行使预防原则——环境法的一项长期信条——该原则建议各国采取行动解决构成长期环境威胁的环境问题,即使没有证据表明会发生危害 [4]。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和随后的实施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表明国际社会有效地动员起来,即使在科学不断发展和不确定的情况下,也致力于解决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2022 年 5 月,加伯和兰德发表了一篇论文,建议研究蒙特利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