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市场主导、急用先行、跨界融合、协同推进、自主创新、开放协作”的原则,立足国内需求,放眼国际,建立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加快创新技术与应用转化为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推动创新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注重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机器人、车联网等相关标准体系的统筹和支撑。深化人工智能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注重国际国内标准协同,充分发挥标准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为执行隐私权的政府失败,密码学可以用作个人的隐私技术,以从包括自己的政府在内的任何对手来执行对自己秘密的控制。这种事务状况,其中隐私受到私人(通常是公司行为者)和控制政府的威胁,可以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中的一种突变(Zuboff,2018年)。我们想将这样的概念转到其头上。如密码学历史所示,保密是模范状态的信息组织的建立。这种反演使我们可以考虑政府保密的增加,对自己人口的大规模监视是一种历史的连续性,而不是对国家历史的畸变。它还使我们能够重新考虑密码学从国家到个人的传播,这是主权历史景观的转变,而不仅仅是针对某些关于隐私权和日益数字个人自我的法律障碍的防御态度。
另请参阅:可穿戴传感器在 SARS-CoV-2 感染检测中的表现:系统评价,Mitratza 和 Goodale 等人。《柳叶刀数字健康》
遗传服务,由个人或其任何家庭成员提供。”请参阅:“45 CFR 160.103 - 定义”。(LII / 法律信息研究所)访问日期:2018 年 3 月 6 日。“45 CFR 160.103 - 定义。”(LII / 法律信息研究所)访问于 2018 年 3 月 6 日。;为了本文的目的,我们将基因数据定义为有关个人遗传或获得性基因特征的信息,以及可以根据特定基因特征推断出的表型特征,这些数据来自人类 DNA、RNA 和染色体的测序或分析。测序通常通过基因测序、外显子组测序和全基因组测序 (WGS) 完成。人类 DNA 分析包括靶向诊断、基于人群的筛查测试、大型平台和其他基因检测技术。2 Zachary D. Stephens 等人,《大数据:天文数据还是基因组数据?》(2015 年)13 PLOS Biol e1002195。3 同上。4 身份盗窃资源中心,《ITRC 数据泄露报告 2016》(2017 年)访问日期:2017 年 5 月 4 日。身份盗窃资源中心,《ITRC 数据泄露报告 2016》(2017 年)访问日期:2017 年 5 月 4 日。5 Simson Garfinkel,“个人信息的去识别化”(2015)NISTIR 8053。Simson Garfinkel(注 21)。Simson Garfinkel(注 20)。Simson Garfinkel(注 19)。
摘要 更直接、更高分辨率和更大数量地收集脑数据的可能性加剧了人们对精神和脑隐私的担忧。为了管理这些隐私挑战给个人带来的风险,一些人建议编纂新的隐私权,包括“精神隐私”权。在本文中,我们考虑了这些论点并得出结论:虽然神经技术确实引发了重大的隐私问题,但这些问题——至少就目前而言——与其他众所周知的数据收集技术(如基因测序工具和在线监控)引起的问题没有什么不同。为了更好地理解脑数据的隐私风险,我们建议使用信息伦理中的概念框架,即海伦·尼森鲍姆的“情境完整性”理论。为了说明情境的重要性,我们在三个熟悉的情境——医疗保健和医学研究、刑事司法和消费者营销——中研究了神经技术及其产生的信息流。我们认为,强调脑隐私问题的独特之处,而不是与其他数据隐私问题的共同点,可能会削弱制定更强有力的隐私法和政策的更广泛努力。
目前,《隐私法》尚未包含对儿童或其他弱势群体的任何特定保护,也不包含对公平处理个人信息的任何一般要求。从广义上讲,它基于通知,同意和目的的一致性对数据收集和处理施加限制。一般而言,《隐私法》中的《澳大利亚隐私原则》(APP)允许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包括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只要通过合理的步骤遵守指定事项的合理步骤,以及是否存在指定问题的透明度,以及是否存在可访问的隐私政策以及足够的合法性基础和数据收集和处理。就使用和披露而言,法律依据通常需要与收集或同意的目的一致。同意主要是在信息中符合“敏感信息”的主要内容,尽管它隐含地基于要求直接从个人直接收集数据的要求。这些应用程序的前提是假设个人能够提供知情同意,并且通知要求足以告知同意。因此,这些规定为解决儿童和其他弱势个人的保护提供了逻辑上的起点。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神经科学领域的发展每天都在给我们带来惊喜,我们现在已经更接近自 20 世纪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将大脑机器本身变成一台计算机。因此,从帕金森症到多发性硬化症等多种疾病的治疗将可能成为可能,并且交流的物理界限也可能被消除。脑机接口技术在带来潜在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需要从法律角度探讨的风险。本文通过重新审视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而开始成为法律概念的神经数据(脑机接口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方面的隐私,提出了在“直接、连续、流畅和不可阻挡”的数据流时代有关脑机接口数据的各种问题。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主张从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阶段开始制定尊重人类自主权和隐私的法律框架,该技术将得到新通信技术的支持,其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旨在为在脑机接口和隐私权交叉领域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基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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