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是 1951 年《难民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和 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的公约》的签署国。1997 年 6 月 20 日,尼日尔颁布了第 97-016 号法律,即《难民法》,随后于 1998 年和 2006 年颁布了实施法令。这些法律坚持基本原则,确保难民获得财产、安全、法律救济、基本服务和免受歧视。尼日尔还是 1989 年《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是 1999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禁止使用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 182 号公约的签署国。联合国难民署为尼日尔各地区的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寻求庇护者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提供支持,包括萨赫勒地区、乍得湖、尼日利亚西北部、混合流动地区和城市地区。自 2017 年以来,难民署一直在实施一项多年期保护和解决方案战略,将被迫流离失所者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纳入国家和地区框架。该战略将难民署的萨赫勒+战略与尼日尔的 2030 愿景、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战略 (SDDCI)、尼日尔的 2022-2026 年国家保障国家复原力计划 (PRSP)、可持续发展目标 (SDG) 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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