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人不得基于族裔认同、宗教、年龄、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血统、国籍、族裔认同、年龄、身体或精神残疾、身体残疾、医疗状况、遗传信息、婚姻状况或性取向,被非法剥夺充分和平等地享受由州或任何州机构开展、运营或管理的任何计划或活动的福利的权利,或被非法歧视,这些计划或活动由州或任何州机构直接资助,或接受州的任何财政援助。尽管有第 11000 节的规定,本节仍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第 9.5 条要求卫生和福利局部长在公平就业实践委员会(根据州长重组计划 1 号(1980 年)的条款,以下简称为公平就业和住房委员会或“FEHC”)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标准以确定哪些人受到第 9.5 条的保护,并制定指导方针以确定哪些做法具有歧视性。本部门负责制定此类标准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