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警察在执行公共秩序警务时使用武力 引言 6.1 在香港执行公共秩序警务时,除普通法外,警方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主要载于《警队条例》和《公安条例》。这些法定条文已纳入警方的行动指引,特别是《警察一般命令》和《警队程序手册》。这些指引旨在订立公共秩序警务的基本原则,并提供实用指引,确保每名警务人员使用的武力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6.2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的一连串公众活动期间,警方使用了不同程度的武力处理多起抗议者破坏社会安宁、阻塞道路、愈演愈烈的暴力行为,严重损毁公私财产的事件。在许多情况下,示威者攻击持不同观点或被认为是来自内地的人士,从而威胁到这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这方面,请参阅概览(第四章))。在公众事件发生后,共有 303 宗须汇报投诉和 417 宗须呈报投诉涉及警方使用武力。1 6.3 在各类使用武力中,公众尤其关注警方大量使用催泪弹。根据警方的资料,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警方在处理一系列公众事件时共发射了 16 191 发催泪弹。公众普遍担心催泪弹在使用后可能会在空气中停留一段时间,对接触者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当催泪弹在繁忙的街道或人口稠密的建筑物周围(包括住宅楼宇和学校)使用时。例如,2019 年 11 月 12 日,警方向香港中文大学(中大)发射了 2 330 枚催泪弹,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向香港理工大学(理大)发射了 3 293 枚催泪弹。2 两所大学随后发布了独立认可实验室的报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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