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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0

(a) 根据本章选定设计和建造项目的任何设计-建造实体均应拥有或获得足够的担保以支付非设计服务的合同金额,以及足够的错误和遗漏保险以支付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设计和建筑服务。本章不禁止指定总承包商或工程承包商作为设计-建造实体的牵头实体,以购买必要的担保以支付设计-建造实体的活动。 (b) 为本章目的而开具的任何付款或履约保证金均应使用总务部根据《政府法典》第 14661 条第 (g) 款制定的保证金表格。本款旨在促进全州社区学院区设计-建造项目使用的保证金表格的统一性。 (c) (1) 设计-建造实体未根据第 81703 条列出的所有分包合同均应由设计-建造实体根据社区学院区在设计-建造包中规定的设计-建造流程授予。 (2) 设计-建造实体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A) 公开通知可供分包的工作。(B) 提供授予分包工作的固定日期和时间。(3) 根据本细分竞标合同的分包商应受到《公共合同法》第 2 部分第 1 部分第 4 章(从第 4100 节开始)所规定的保护。

加州现行工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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